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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政策问答

2025-04-16

答:问题1.《划分方案》出台背景是什么?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进一步做好合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等要求,结合合川区建成区用地现状,我区制定了《合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问题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定义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在区域内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问题3.《划分方案》适用的范围有哪些?答:《划分方案》适用范围为合川区行政管辖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包括合阳城街道、钓鱼城街道、南津街街道、盐井街道、草街街道、土场镇等的城市建成区用地范围。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按照《合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合川府办发〔2023〕56号)执行。问题4.管理要求有哪些?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规定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执行。问题5.《划分方案》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答:《划分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严格方案修改程序,确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发生实际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经区政府同意后公开发布,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适时调整;需要调整的,由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向区政府提交调整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重新发布。

强化源头管控 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2025-03-04

答: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是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的重要环节。近期,生态环境部制定出台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实现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强化入河污染物源头管控,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生态环境部领导下,淮河流域局认真履行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共审批同意7项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管”。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在第二章第十一条至二十三条专门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突出重点,全面覆盖  《管理办法》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涵盖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等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形,各种类型的入河排污口全部纳入监管;同时,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审批制,对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登记制,实现了“抓重点”与“全覆盖”的有机统一。《管理办法》规定,设置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当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前需要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登记申请,对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并登记,纳入入河排污口管理范围。  在具体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受理环节,同样突出了对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行业的管理。《管理办法》在入河排污口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要求上,明确了三种情形需要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一是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等12个重点排污行业;二是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等环境风险较高的排污单位;三是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家确定的规模标准的重点排污单位。在论证报告中,需要充分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周边水生态环境影响及相关环境风险分析,提出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进行效果分析;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还应当论证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及效果。除以上情形外,其他情形入河排污口设置,只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简要分析材料。差异化的设置管理要求,减轻了其他情形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负担,避免了“一刀切”。  二、分级审批,统一监管  《管理办法》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审批权限。考虑到环境影响较大、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因素,《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位于省界缓冲区的、位于国际河湖或者国境边界河湖的、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充分发挥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能;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有利于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对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要求。  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中,要加强与地方的沟通,充分听取入河排污口所在地上下游、左右岸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指导,加强对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整治工作的督导;强化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加强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以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为重点,抽查排放管控要求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要以入河排污口的管理为抓手,积极推动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推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效减少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信息公开,全民监督  公众参与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管理办法》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决定书以及入河排污口标识牌内容等方面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设置申请和登记提供了便利,也保障了公众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知情权,有助于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入河排污口监督,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  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方面,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辽、珠江和太湖七个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和具体边界,并进行了公开。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其他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权限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在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决定书方面,对准予许可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审批部门颁发的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决定书必须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公开内容应当包括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特殊时段的限制排放要求、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同时要求将相关信息载入入河排污口标识牌,向社会进行公开。信息的公开透明,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也将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促进各方落实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下一步,淮河流域局将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做好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不断强化监督管理力度,深入推进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坚持源头防控,抓住入河排污口这个“牛鼻子”,打通岸上和水里,倒逼排污单位加强污染治理,有效管控污染物进入受纳水体,全力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推动美丽淮河建设作出贡献。(作者: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 刘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撤销白鹤水库等5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2024-12-31

答:问题一:什么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依法划定保护区。问题二:保护区划分、调整和撤销的工作要求及程序是什么?答:纳入城乡集中供水管网或实际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同时 依法获得取水许可的水源地,应划分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与现行划分技术规范有冲突,或保护区范围不能满足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或取水口、输水渠道、水源类型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水源地,应及时调整保护区。已经不再供水(取水许可已注销),或服务人口长期不足1000人的水源地,可申请撤销保护区。对拟划分、调整保护区的水源地,须按编制方案、专家评审、政府审议、请示上报、印发公布等流程开展相关工作。区县政府应科学编制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初案,组织专家实地踏勘并开展论证评审,同时征求本级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形成区县政府审议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并公开方案。对拟撤销保护区的水源地,应参照保护区划分、调整的相关流程,开展政府审议、请示上报、印发公布等工作。问题三:《方案》编制工作是怎么推进的?答:根据全区实际,已建成投用渠江小沔水厂,由渠江小沔水厂替代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双槐水厂、合川区杨柳坝三川水厂供水,且渠江小沔水厂已覆盖土场杨家沟水厂大部分供水区,土场杨家沟水厂供水人数仅160余人,不足1000人。已完成合川区古楼水厂供水管网延伸至七间场镇工程,由古楼水厂替代三庙水厂供水,三庙水厂不再从白鹤水库取水。已完成新建草街华川至双凤保合场镇供水管网,由草街农创园水厂替代双凤镇农机水利管理站(保合)地下水源供水。拟申请撤销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三庙水厂)白鹤水库、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渠江双槐水厂、合川区杨柳坝三川水厂清平地下水、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土场杨家沟水厂杨家沟水库、双凤镇农机水利管理站(保合)地下水5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生态环境局经与区水利局、相关镇街共同研究后,起草拟定了《合川区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经报告区政府后,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批准。目前,《合川区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已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技术审查,现形成今天的送审稿。《合川区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共12天,从2024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通过了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并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上报市政府备案,最后印发公布。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撤销三汇水厂等2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2024-12-31

答:问题一:什么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依法划定保护区。问题二:保护区划分、调整和撤销的工作要求及程序是什么?答:纳入城乡集中供水管网或实际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同时依法获得取水许可的水源地,应划分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与现行划分技术规范有冲突,或保护区范围不能满足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或取水口、输水渠道、水源类型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水源地,应及时调整保护区。已经不再供水(取水许可已注销),或服务人口长期不足1000人的水源地,可申请撤销保护区。对拟划分、调整保护区的水源地,须按编制方案、专家评审、政府审议、请示上报、印发公布等流程开展相关工作。区县政府应科学编制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方案,组织专家实地踏勘并开展论证评审,同时征求本级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形成区县政府审议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并公开方案。对拟撤销保护区的水源地,应参照保护区划分、调整的相关流程,开展政府审议、请示上报、印发公布等工作。问题三:《方案》编制工作是怎么推进的?答:根据全区实际,小沔水厂已建成并投用,拟取缔已停用的合川区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清平水厂水源地、合川区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三汇水厂水源地等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拟取缔的2个水源地制水设备老化,工艺落后,且已由小沔水厂替代供水。经与区水利局、相关镇街共同研究后,拟定《合川区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撤销方案已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技术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合川区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共10天,从2023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通过了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并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上报市政府备案,最后印发公布。

一图读懂 | 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

2024-12-20

答:

《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2024-12-20

答:2024年11月14日,区政府办印发《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通告》制定背景为有效控制露天烧烤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秩序,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改善全区人居质量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城市管理局、区司法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南津街街道、合阳城街道、钓鱼城街道联合制定了《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二、《通告》研判及起草过程2024年8月,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拟定《通告(初稿)》,后组织区城市管理局、区司法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南津街街道、合阳城街道、钓鱼城街道反复研究讨论,形成了《通告(征求意见稿)》。2024年9月19日至10月9日,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2024年10月,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2024年11月,通过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2024年11月,通过第十五届区委第125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三、《通告》主要内容一是划定了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具体范围,分别为合阳城街道洛阳溪社区、凉亭子社区、营盘街社区、锦城路社区(除对外经贸学院A区的其他区域)、瑞山路社区、红岗山社区、塔耳门社区、将军路社区、濮湖社区、较场坝社区、新华社区(义乌大道33-127、思源大道155-假日大道264、假日大道2-170、学府路18号)、立石子社区(除丽景水岸小区外的其他区域);钓鱼城街道佛耳村、钓鱼城社区、鼓楼街社区、久长路社区、苏家街社区、交通街社区、北门社区、公园路社区;南津街街道紫荆园社区,江亭路社区,望江楼社区,书院路社区,白塔街社区,南园社区,上什字社区(除同合花园外),牌坊社区(从希尔安大道1002号到希尔安大道1308号),中南社区(上什字东路543-843单号、中南路2-222双号、南园路430-542双号、江城大道1-257单号、江城大道226-374双号、希尔安大道222-1000号、南园东路99单号、中南支路1-192号),白鹿山社区(除白鹿山7社、13社外),石鼓坝社区,东津沱社区(联滨路518号-1号到东津沱截断路、截断路至东津沱隧道口、东津沱隧道口至希尔安大道1405号)。二是规定了在城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以外设置露天烧烤摊区(点)的,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无烟炉具,并落实城市管理“三限、三有、三控”(限时间、限地点、限规模经营,有经营许可、有垃圾收集容器、有防渗漏地垫,控噪音、控油烟、控隐患)措施,禁止使用高耗能、高污染燃料。自觉服从管理,合法、文明经营。三是简要说明了露天烧烤的执法查处依据及投诉举报方式。四、关键词解释《通告》中露天烧烤是指在室外露天环境下进行的经营性质的、个人行为的,以木材、木炭、天然气、电等为热源的行为。

一图读懂 | 合川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2024-12-20

答:

《合川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4-12-20

答:2024年8月31日,区政府印发《合川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实施方案》制定背景截止到2024年9月24日,合川区优良201天,同比增加4天。PM2.5浓度为4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09%。空气质量得到有效改善,但我区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大气环境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仍然存在,空气质量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要求、与美丽重庆的建设目标仍有较大差距。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美丽重庆建设,高水平打好全域“治气”攻坚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全力守护美丽蓝天,有效提升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运输委等16部门及高新区管委会和各镇街等联合制定了《合川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通过《方案》中八项工作措施,达到2025年全区PM2.5浓度下降到32微克/立方米的目标,完成上级下达我区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及氮氧化物、VOCs减排目标。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实施方案》提出了我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工作目标、工作措施。(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和美丽重庆建设大会部署,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全面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迭代升级监管体系、治理体系和治污能力,全力守护美丽蓝天,有效提升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到2025年,全区PM2.5浓度下降到32微克/立方米;完成重庆下达我区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及氮氧化物、VOCs减排目标。(二)工作措施一是实施产业产品绿色转型升级行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推动实施重点行业产业产品绿色转型升级,持续推动大气治理、减污降碳、绿色转型、能级提升,推动建设一批国家环保绩效A级、B级企业。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推动产业集群实施废气治理和升级改造。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区级中小微企业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的数量和比重。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等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推动绿色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以节能减排、减污降碳、超低排放、生产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等领域为重点,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绿色低碳技术优势和产业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二是实施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行动,推动能源结构优化。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持续增加天然气(页岩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页岩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需求。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巩固并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三是实施移动源大气综合治理提升行动,推动交通结构优化,优化调整货客运结构,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原则上使用电动化等新能源汽车(应急等特种车辆除外),加快城乡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机动车排放管控,实施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和推行错峰加油。四是实施深度治理和精细化管控行动,推动多污染物减排。实施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大力推进水泥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水泥、玻璃、砖瓦企业深度治理和提标改造,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强化VOCs全过程控制,大力推动年销售汽油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三级油气回收处理装置,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等设施。五是实施扬尘焚烧油烟等面源治污行动,切实解决扰民问题。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控尘“十项规定”,深化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红黄绿”标志分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渣土)绿色运输和“冒装撒漏”防控措施,对建筑垃圾(渣土)堆场扬尘、垃圾焚烧以及运渣车尾气等开展系统治理。加快完成港口码头堆场,以及水泥、有色金属等行业物料仓库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加强露天焚烧管控和秸秆综合利用,强化露天焚烧整治,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探索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式,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减少露天焚烧。开展餐饮油烟和臭气扰民专项治理,严格居民楼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动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用好“以奖促治”市级财政资金,实施老旧小区油烟连片整治,巩固提升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油烟治理成效。加强露天烧烤和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六是实施预警预报和联防联控提升行动,强化污染应对。提升预警预报及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污染应对机制,深化跨省市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推进构建川渝之间、区县之间、部门之间应急响应、交叉检查、联合执法、预测预报预警等方面的交互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协同实施水泥等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健全预测预警、应急响应、问题销号、工作复盘、追责问责贯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机制。七是实施“治气”智能化精准化建设行动,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持续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和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开展PM2.5来源解析,完成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并实现逐年更新。八是实施空气质量共保共治全民行动,强化各方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监督考核,构建全民共治格局,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镇街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对本辖区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完成空气质量目标优化考核指标设置。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众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素养。

一图读懂 | 关于公布撤销白鹤水库等5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

2024-12-20

答: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撤销白鹤水库等5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4-12-20

答:2024年9月10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撤销白鹤水库等5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24〕5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政策内容作如下解读。一、政策背景为保证饮用水安全,通过采取供水管网延伸等方式,用优质水源替代原饮用水源,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着力提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在完成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现有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需对具备取缔条件且已停用的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取缔。二、制定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万州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4〕285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南岸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4〕377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函》(渝环函〔2024〕282号)。三、主要内容《通知》包括撤销的5个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分等内容。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三庙水厂)白鹤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渝府办〔2018〕7号)审定通过,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以大坝高度为陆域边缘控制高程;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从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向外延伸3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渠江双槐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40号)审定通过,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 整个水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合川区杨柳坝三川水厂清平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号)审定通过,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以开采井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以开采井为圆心,半径30米至300米的环形区域。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土场杨家沟水厂杨家沟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40号)审定通过,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以大坝高度为陆域边缘控制高程;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从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向外延伸30米。双凤镇农机水利管理站(保合)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经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渝府办〔2018〕7号)审定通过,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30米至300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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