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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政策问答

日期:2025-04-16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问题1.《划分方案》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进一步做好合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等要求,结合合川区建成区用地现状,我区制定了《合川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问题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在区域内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问题3.《划分方案》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答:《划分方案》适用范围为合川区行政管辖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包括合阳城街道、钓鱼城街道、南津街街道、盐井街道、草街街道、土场镇等的城市建成区用地范围。

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按照《合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合川府办发〔202356号)执行。

问题4.管理要求有哪些?

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规定。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规定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执行。

问题5.《划分方案》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划分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严格方案修改程序,确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发生实际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经区政府同意后公开发布,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适时调整;需要调整的,由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向区政府提交调整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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