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8-23来源:合川区住房和城乡建委
1问:住宅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主体是谁?
答:住宅楼宇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住宅楼宇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问:哪些情况不符合住宅楼宇命名规定?
(一)所用词语的读音、内涵或外延在普通话、当地方言或者民族语言中有歧义、贬义或者低俗含义;
(二)使用标点符号、外文音译词及其它无明确中文含义的词语;
(三)使用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名称和具有特定政治意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使用具有特定政治、民族、宗教含义的词语;
(四)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五)使用人名,以及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
(六)使用同一区县(自治县)内,同类地名的专名(除派生关系外)重名、同音或者谐音相近;
3问:申请住宅楼宇命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书》;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的证明材料;
(四)涉及名称专用权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文件。
4问:住宅楼宇更名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住宅楼宇的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更名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或项目所有权发生整体转移,需要变更名称的;
(二)已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征求全体购房人同意,需要变更名称的;
(三)既有住宅楼宇,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需要变更名称的;
(四)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更名的其他情况。
5问:申请住宅楼宇更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已建成项目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在建项目可提供土地出让合同);
(三)取得用地规划许可的证明材料(在建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综合评估报告;
(五)涉及名称专用权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文件;
(六)既有住宅楼宇,因业主大会决定更名的,还应提供业主大会表决的统计结果和决议,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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