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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5308/2024-00143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载体分类] 其他公文
[发布机构] 合川区住房城乡建委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4-08-23 [发文时间] 2024-08-23
[标 题] 关于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

楼宇命名更名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民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的相关规定,稳妥有序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以下简称“住宅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衔接

各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住宅楼宇地名管理的工作衔接,包括档案移交、业务培训、信息发布,以及地名标志设置等事项,确保地名申请、审批、备案、公告的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积极发挥住宅楼宇地名在传承历史文化、弘扬时代精神、推动经济发展、优化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审批方式

中心城区建设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楼宇的命名(更名),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后出具批准决定书。其他住宅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批准。

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民政局负责建设本市住宅楼宇地名管理信息平台,并实现与市地名信息库的对接。各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一窗受理”原则,通过市级相关信息平台,全流程线上办理住宅楼宇的地名命名(更名)批准事项。暂不具备线上办理条件的,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政务服务综合办事窗口方式办理。

三、审批范围

(一)申请住宅楼宇命名

住宅楼宇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新拿地且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前申请取得住宅楼宇的标准地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使用标准地名;新拿地且属于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办理销售方案备案前申请取得住宅楼宇的标准地名。

申请住宅楼宇命名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书》(附件1);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的证明材料;

4.涉及名称专用权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文件

(二)申请住宅楼宇更名

住宅楼宇的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更名的,由建设单位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或项目所有权发生整体转移,需要变更名称的;

2.已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征求全体购房人同意,需要变更名称的;

3.既有住宅楼宇,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需要变更名称的;

4.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更名的其他情况。

申请住宅楼宇更名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书》(附件1);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的证明材料;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综合评估报告;

5.涉及名称专用权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文件;

6.既有住宅楼宇,因业主大会决定更名的,还应提供业主大会表决的统计结果和决议,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三)依职权启动住宅楼宇命名(更名)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住宅楼宇名称不符合历史文化传统、公序良俗要求的,市、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职权启动住宅楼宇名称的命名(更名)程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各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开展住宅楼宇命名(更名)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四、审批原则和期限

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民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建立住宅楼宇命名(更名)正面指引(附件4)和负面清单(附件5)制度,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属于负面清单范围内的名称,禁止和限制使用。对负面清单以外且符合正面指引要求的,可在含义明确、健康、名实相符的原则下申报使用

各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受理住宅楼宇的命名(更名)申请,通过本市住宅楼宇地名管理信息平台将有关情况同步推送同级民政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批准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应主动向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相关工作情况,积极争取相关支持。

住宅楼宇的命名(更名)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工作衔接,通过业务知识培训、优化审批程序、制定办理指南、开展政策宣讲等方式,持续提升住宅楼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

附件:1.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书

2.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地名批准决定书(示例)

3.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备案表

4.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正面指引

5.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负面清单

6.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办理流程

7.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综合评估制度

8.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专家论证制度

9.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意见征求制度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2024812

附件1

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

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类别

命名更名

名称类型

住宅区楼宇

拟命(更)名称

汉语拼音

原用地名

汉语拼音

地理位置

区县(自治县)街(镇)社区(村)

命(更)名方案、

地名来历及含义

基本情况

占地面积

万㎡

建筑面积

万㎡

西

项目类型

公共服务

配套设施

容积率

绿地率

始建时间

竣工时间

综合评估情况










附件2

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

住宅区、楼宇地名批准决定书

××××××××

××××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经审核,“×××住宅区(楼宇)”为标准地名。

附:“××住宅区(楼宇)”标准地名信息表

批准机关名称(盖章)

                            ××××××


××住宅区(楼宇)标准地名信息表

标准地名信息表

标准地名

罗马字母拼写

名称类型

住宅区楼宇

所属(跨)行政区

申报单位

地理位置

批准机关

批准日期

备注


附件3

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

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备案表

申请单位

申请类别

命名更名

行政区划

邮政编码

项目类型

住宅区楼宇

规划名称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绿化率

四至范围

西

标准地名

罗马字母

原用地名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盖章

盖章









此表一式两份,住建、民政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4

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

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正面指引

本指引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提供指导参考。申请人应在含义明确、健康、名实相符的原则下申报使用。

一、专名的使用

1.地名专名应具有一定的寓意,能充分反映历史、文化、民俗和地理特征。

2.地名专名应用字规范、含义健康、使用方便,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生僻字、谐音字和有歧义或容易产生误解的名词或词组作地名专名。

3.鼓励采用反映历史文化内涵、深具地域特色的名称作为住宅区、楼宇的地名专名

4.通常情况下,地名专名不宜采用6个以上汉字。

二、通名的使用

1.住宅区是指在城镇集中兴建的供人生活起居的住宿建筑或住宅区域,以邻里单位或居住小区为基本构成单元。

2.楼宇是指高大的房屋建筑,分住宅楼宇、商业楼宇、混合楼宇等。

3.住宅区的常用通名为:小区、(花)园、(花)苑、院、府、家、居、庐、筑、舍、斋、宅、屋、庭、台、楼、阁、榭、厅、堂、轩、馆、廊、所、舫、庄、厢、城等,也可使用其它能够反映住宅区属性的词语作为通名。如“印南山小区、林语蝶院、云翠桃院、瀚学融府、南桥人家、水月康居、春月锦庐、山水香庭、东区丽舍、林泉雅舍”等。

4.楼宇的常用通名为:大厦、(大)楼、广场、公寓、中心、城、都等,也可使用其它能够反映楼宇属性的词语作为通名。如“风华大厦、春晖大楼、都和城市广场、创业公寓、大升名都”等。

5.以“(花)园、(花)苑”作通名的,绿化率一般不低于40%。如“艾佳沁园、春江花园、翠庭苑、大江竹苑、新港花苑、雍林雅苑”等。

6.以“山庄”作通名的,适用于依山而建,占地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绿化率40%以上,且有一定园林景观的低密度低层住宅区。如“翠湖山庄、锦绣山庄、坡月山庄、逸翠庄园、爱琴庄园”等。

7.以“大厦”作通名的,应当是本地区较高、较宏伟的建筑,适用于地面楼层3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或综合性建筑。如“城北大厦、鸿程大厦、火炬大厦”等。

8.以“(大)楼”作通名的,适用于达不到“大厦”的命名标准,但相对周围环境显得醒目、突出,具有标志性作用的单体多层楼宇。如“宏盐大楼、春晖大楼”等。

9.以“广场”作通名的,适用于占地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室外公共活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具有商业、商务办公、居住、金融或者娱乐等多功能的建筑物 (群);亦可适用于适用于供居民休闲、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开敞空间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如“渝兴广场、欣阳广场、富都广场”等。

10.以“中心”作通名的,适用于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以上,具有特定主导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大型建筑物(群)。其通名前一般须加注体现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金口岸购物中心、江南体育中心”等。

11.以“城、都”作通名的,必须是建筑面积在200000平方米以上,且附设有学校、体育场地、商场、超市、医院、酒店等设施,功能齐全的大型住宅区或建筑群。如“蓓蕾城、当代城、叠彩城、锦绣城、紫金星城、宏城名都、江上新都”等。


附件5

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

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负面清单

为避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出现“大、怪、洋、重”等情形,制定本负面清单。对属于负面清单范围内名称,禁止使用或有条件使用。

一、专名使用

1.所用词语的读音、内涵或外延在普通话、当地方言或者民族语言中有歧义、贬义或者低俗含义。

2.使用阿拉伯数字、生僻字、繁体字和谐音有歧义或容易产生误解的词语。确需使用的,应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核同意。如:“一瓶八斗、208公馆、24克拉、8哩岛、重庆蘭园”等。

3.使用标点符号、外文音译词及其它无明确中文含义的词语。如:“DADA的草地、BOBO自由城、帕提欧公馆、QQ时代、V派空间、重庆之眼|T-MAX、元合·悠哉悠宅”等。

4.使用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名称和具有特定政治意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使用具有特定政治、民族、宗教含义的词语。如“天安门、中南海、革命、首府”等,以及使用上述名称的谐音词语。

5.使用地名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如以“中国、中华、中央、万国、环球、世界、国际、宇宙”等刻意夸大,以及“亚洲、欧洲”等各大洲名称。确需使用的,应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核同意。

6.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如“皇帝、国王、帝王、王子、王朝、太师、总统、皇庭、帝都、王府、相府”等(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7.使用国际组织、外国人名、外国地名等词语,或者使用“太平洋、北极、阿尔卑斯”等国际公域地名或跨国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以及使用上述名称的谐音词语。确需使用的,应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核同意。

8.使用含有省际、国际联名意义,确有事实的除外。确需使用的,应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核同意。如:“中德莱茵国际、中新国际大厦”等。

9.使用人名,以及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地名命名所用字、词与人名、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10.使用同一区县(自治县)内,同类地名的专名(除派生关系外)重名、同音或者谐音相近。

11.含特殊人名、历史沿革纪念意义的地名应报请市住房城乡建委同意后批准。

二、通名使用

1.使用阿拉伯数字、生僻字、繁体字和谐音有歧义或容易产生误解的名词或词组。

2.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重叠使用通名,如“××广场花园、××花园大厦”等。已有地名中增加“大、新、上”等具有比较含义的修饰性词语命名新地名(解决重名问题的除外)。

3.使用“国、邦、省、郡、州、市、县、乡、镇、街道、村”等行政区域字词,使用“世界、世家、官邸、府邸”等词语。

上述未涵盖的情形,应按照含义明确、健康、名实相符的原则申报使用。


附件6

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

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办理流程

一、申请

(一)申请人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用地规划许可等材料的,可提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住宅区、楼宇的命名申请。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住宅区、楼宇的更名,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评估,再提出更名申请。

各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

(三)申请材料

申请命名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已建成项目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在建项目可提供土地出让合同);

3.取得用地规划许可的证明材料(在建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涉及名称专用权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文件

申请更名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已建成项目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在建项目可提供土地出让合同);

3.取得用地规划许可的证明材料(在建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综合评估报告;

5.涉及名称专用权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文件;

6.既有住宅楼宇,因业主大会决定更名的,还应提供业主大会表决的统计结果和决议,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二、受理

(一)主体

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并同步推送同级民政部门征求意见,民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二)核实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地名命名、更名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材料不完整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作出不同意审查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

1.完成地名重名的查询。查重时间计入审查期限。

2.申请的地名符合《地名管理条例》《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作出同意的审查意见。

3.申请的地名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的,或者属于“夸大其词”“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等不规范地名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作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

4.命名(更名)申请书表述存在瑕疵,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描述有误的,可以允许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不补正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作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

5.申请的地名需要进行实地勘察的,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实地勘察,并将勘察结论作为决策依据。

6.申请的地名社会影响大、专业性强、技术性高,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的,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四、批准

各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原则上符合正面指引要求,且在负面清单范围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需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后出具批准决定书的,应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意见反馈。

五、备案

各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审批后,由住宅楼宇地名管理信息平台生成地名信息数据,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六、公告

民政部门在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

七、地名标志设置

地名标志的设置由各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设置。


附件7

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

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综合评估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地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综合评估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住宅区、楼宇名称的命名、更名,应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二、实施主体

1.申请地名命名(更名)需要开展综合评估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2.市、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职权启动地名命名(更名)程序的,综合评估由批准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三、程序和内容

1.地名命名(更名)综合评估应在申请前开展。批准机关认为应开展综合评估而申请人未开展评估的,申请人应在地名审查或批准决定作出前完成综合评估。

2.综合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地名命名(更名)的方案,地名来历及含义;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舆情可控性审查;事前、事中、事后社会风险、网络舆情预测预警监控措施;居民身份证件、不动产权属证书、营业执照、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网络地图信息等变更方案。

3.综合评估报告应有相关区县(管委会)宣传、网信、公安、信访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居民身份证件、不动产权属证书、营业执照、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网络地图信息变更的,其主管部门也应出具意见。

四、评估运用

1.经综合评估,认为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方案合法、合理、可行、可控,程序正当,社会各界和专家普遍赞成的,社会风险等级低的,可以启动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2.经综合评估,认为地名命名(更名)不合法、不合理,或是社会风险等级高、较高的,或是社会反响强烈、社会各界和专家普遍反对的,应暂停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附件8

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

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专家论证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地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论证制度。

一、专家组成

市、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共同建立统一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的地名管理专家组。

专家组由熟悉当地文化、历史、地理、民俗、史志、语言文字、法律等专家组成(也可吸纳基层地名工作者、地名爱好者参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管理需要专家论证的,应有少数民族人士代表参加。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3年,具有相应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三)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了解本地区历史演变、风俗文化、地理特征和城市建设等状况;

(四)热心地名工作,熟悉与地名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地名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专家组组长从专家中推荐产生,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由市、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处(科)室承担。

二、主要任务

专家组主要负责开展地名理论和应用研究,参与编制、审定历史文化地名评定标准及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进行论证,参与制订住宅区、楼宇地名管理政策和地名方案,指导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指导地名信息化建设,开展地名科普和咨询活动,参与地名录、地名志、地名辞典及其它地名资料编纂审定,参与地名研究优秀成果评选等工作。

一、论证范围及程序

(一)论证范围。涉及社会影响大、专业性强、技术性高以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的命名(更名),应就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程序正当性,名称的用字、汉语拼音、含义、沿革来历、文化保护等组织专家论证。

(二)论证程序

1.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专家论证方案,选定专家组及组长,提交论证事项,并向专家组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

2.专家组确定论证会的时间、地点,经专家组组长同意后,下发会议通知书;

3.专家组应在召开论证会前1个工作日向专家送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4.论证会议可采取线下、线上两种方式进行。被选入参与论证会议的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与其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同等效力;

5.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或专家组指定的专家主持,论证会议应形成会议决定,作为地名管理决策参考;

6.参加论证的专家数应为单数,一般不少于3人。可根据论证内容邀请相关乡镇(街道)、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市民代表出席论证会旁听监督。

(三)期限

地名管理部门应在地名命名(更名)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论证。

四、专家的权利义务

(一)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经邀请可以列席有关地名管理的专业会议、专题研讨会,参与咨询论证活动;

2.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地名相关文件资料;

3.可以独立提供论证意见和建议。

(二)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1.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2.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泄漏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

3.接受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专家组的监督和管理。

(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论证

1.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4.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5.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6.公开发表不利于论证事项言论,影响论证结果的;

7.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本人提出申请的。


附件9

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

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意见征求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地名管理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根据《地名管理条例》《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意见征求制度。

一、适用范围

涉及社会影响大、专业性强、技术性高,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的命名(更名),应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二、征求方式

市、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在本单位网站、当地主流平面媒体或其他新闻媒介公开发布,并在住宅区、楼宇内部显著位置张贴征求意见公告,尚未建成交付的应当书面征求业主(购房者)意见。

意见征求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地名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

2.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

3.地名文化保护方案和措施;

4.意见收集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截止日期等信息;

5.征求意见单位认为应公开征求意见的其他内容。

三、意见建议运用

公示期满后,应当将征集的意见建议汇总整理,形成意见征求报告,作为管理部门的决策依据。

1.社会各界普遍赞成的,命名(更名)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可以启动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2.社会各界普遍反对或反对意见理由充分的,或三分之二及以上业主(购房者)明确反对的,应暂停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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