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8-23来源:合川区住房和城乡建委
一、目的和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的相关规定,稳妥有序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工作。
二、住宅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主体
住宅楼宇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住宅楼宇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申请住宅楼宇命名材料
1.《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的证明材料;
4.涉及名称专用权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文件。
四、申请住宅楼宇更名材料
1.《重庆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已建成项目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在建项目可提供土地出让合同);
3.取得用地规划许可的证明材料(在建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综合评估报告;
5.涉及名称专用权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授权文件;
6.既有住宅楼宇,因业主大会决定更名的,还应提供业主大会表决的统计结果和决议,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五、住宅楼宇更名条件
答:住宅楼宇的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更名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或项目所有权发生整体转移,需要变更名称的;
2.已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征求全体购房人同意,需要变更名称的;
3.既有住宅楼宇,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需要变更名称的;
4.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更名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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