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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退役军人创业就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2023-11-09

答:(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三)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政策要求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

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提升学费减免有哪些规定?

2023-10-20

答:根据《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退役军人局〔2022〕42 号)文件规定,自2019 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函授、自考、网络学院等非全日制学校)的,凭学籍注册证明及教育部门颁发的有效毕业证件,由相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参加的学历层次基本学制年限,按每人每学年不超过 4000 元标准给予补助;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问: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每年的标准是多少?

2023-07-14

答:根据《关于建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渝民发〔2018〕2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秋季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每服役1年不低于退役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标准发放。

问:关于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是如何规范的?

2023-02-21

答: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二是完善工作程序。明确退役军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报到,并对档案移交、户口登记、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三是改进军地衔接机制。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

问: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了哪些方针原则?

2022-11-12

答:一是确定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二是明确退役军人的权利义务。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同时明确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三是确立工作体制。明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军队有关部门的职责。

问:退役军人保障法制定工作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2022-11-12

答:在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如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改革要求,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为退役军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二是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完善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系列创新举措。三是坚持统筹协调,注重服务保障与教育管理、物质待遇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四是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为制定修订配套法规政策留出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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