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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供水抗旱应急预案(试行)》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因干旱导致的农村地区突发性缺水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1)因连续干旱,地表水源水量持续减少,可供水量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2)因连续干旱,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导致地下水可采量锐减或不能正常取水,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政策问答

答:近日,区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加强全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重庆市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重庆市合川区渠江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河道资源情况,特划定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的禁采区和禁采期。1.《公告》内容包括哪些?答:本《公告》共四条,主要对合川区河道名录、禁采区范围、禁采期时段等方面进行规范。2.《公告》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做了哪些规定?答:一是禁采区划定:嘉陵江干流合川段禁采区长度81.1km,禁采河段共3段;涪江干流合川河段内禁采长度38.11km;渠江干流合川河段禁采区共15个,禁采区总长度31.28km。二是禁采期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天禁采,其余时段每日21:00至次日7:00禁采。在每年汛期超过警戒水位时段和发布暴雨、山洪、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时段禁采。3.《公告》对河道采砂有什么规定?答:河道采砂必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并经审批许可,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一切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航道应急抢通,河道、航道整治疏浚,港口、取水口清淤,涉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性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4.《公告》有没有有效期?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5.禁采区范围是什么?答:嘉陵江、涪江、渠江

水源工程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十四五”期间继续执行吗?

答:水源工程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十四五”期间继续执行吗?答: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十四五”水源工程建设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1〕45号),已延续和优化了《重庆市水源工程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34号)中各项优惠政策。

哪些涉河活动需要办理手续?

答:哪些涉河活动需要办理手续? 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重庆市水行政处罚第一批免予处罚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答:一、修订的依据及必要性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3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中第(六)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的要求,制定了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及适用条件标准。二、制定的过程2021年9月,政法处成立了工作小组,向局机关、局属单位和各区县水行政部门广泛征集修订意向,在起草《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时,同步谋划《免予处罚清单》。2022年,政法处进行了处内集体讨论修改,将《基准》和《免予处罚清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在市水利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即将形成终稿时,2023年初,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3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市司法局出台了新的裁量权基准规定格式,政法处再次对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3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进行深入学习研究,参照市司法局要求对《基准》和《免予处罚清单》修订稿进行再修改,于5月6日书面征求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意见,6月上旬,将修订稿分别征求了市司法局和西南政法大学等专家(教授)意见, 并分别与局内相关业务处(站)开展了专项研讨,在充分采纳意见基础上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23年8月2日,市水利局2023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水行政处罚第一批免予处罚清单(试行)》。三、严格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法条进行了认真梳理,明确出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水资源管理、水文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村镇供水管理6类22种违法行为纳入水行政处罚第一批免予处罚清单。四、严格规范执法。对22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免予处罚必须同时具备适用条件的全部要件,便于基层执法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公正文明执法。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免予处罚清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深入贯彻落实,同时也是在水利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水利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求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清单拟定的适用条件,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区级和镇乡级河长的职责是什么?

答:区级和镇乡级河长的职责是什么?区县(自治县)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1)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部署,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2)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3)巡查责任河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协调解决巡河发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上报、社会公众反映的有关问题;(4)统筹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区域联防联控、部门协同联动;(5)督促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6)落实市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7)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乡镇(街道)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1)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部署,组织落实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落实河流突出问题清理整治;(2)巡查责任河流,巡河次数由区县(自治县)总河长确定;(3)及时协调解决巡河发现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劝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上级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河长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报告;(4)督促指导村(社区)级河长履行职责;(5)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6)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什么是河长制?

答:什么是河长制?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从制度创新上着力解决当前河流的突出问题,建立河流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河长制是指按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所有河流分级分段设立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总体工作思路是实行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

一图看懂《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

答: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的解读

答:近日,重庆市合川区发布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对合川区范围内的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进行了划定,对禁采时间进行了规定。一、此次公布的禁采区涉及的河道名录包括:嘉陵江  涪江  渠江二、嘉陵江段嘉陵江合川段禁采区长度81.1km,禁采河段3段,曾家湾至古楼河段、金钟碛至金子河段及犀牛子至草街航电枢纽河段。三、涪江段涪江干流合川河段内禁采长度38.11km,合川区境的渭沱电站至嘉陵江断面的涪江水域为湿地公园列为禁采区;同时,涪江干流合川河段内涉水工程、水源地、航道及整治工程的保护范围划为禁采区。四、渠江段渠江干流合川段禁采区长度31.28km,含青杠坪至青草坝两岸河段、码头溪两岸河段、棯堆人渡200m范围内、双槐至弯道岩两岸河段、涞滩两岸河段、高家沱两岸河段、小沔两岸河段、大沔两岸河段、官渡两岸河段、沙湾两岸河段、二郎庙人渡200m范围内、蒲溪人渡200m范围内、窄口子至金滩两岸河段、白沙坝两岸河段、渠河口至木马沱两岸等15个区域禁采。五、禁采时间(一)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天禁采,其余时段每日21:00至次日7:00禁采。(二)在每年汛期超过警戒水位时段和发布暴雨、山洪、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时段禁采。六、其它注意事项防汛应急抢险,航道应急抢通,河道、航道整治疏浚,港口、取水口清淤,涉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性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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