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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行政处罚第一批免予处罚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3-10-18

一、修订的依据及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3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中第(六)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的要求,制定了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及适用条件标准。

二、制定的过程

2021年9月,政法处成立了工作小组,向局机关、局属单位和各区县水行政部门广泛征集修订意向,在起草《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时,同步谋划《免予处罚清单》。2022年,政法处进行了处内集体讨论修改,将《基准》和《免予处罚清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在市水利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即将形成终稿时,2023年初,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3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市司法局出台了新的裁量权基准规定格式,政法处再次对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3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进行深入学习研究,参照市司法局要求对《基准》和《免予处罚清单》修订稿进行再修改,于5月6日书面征求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意见,6月上旬,将修订稿分别征求了市司法局和西南政法大学等专家(教授)意见, 并分别与局内相关业务处(站)开展了专项研讨,在充分采纳意见基础上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23年8月2日,市水利局2023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水行政处罚第一批免予处罚清单(试行)》。

三、严格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法条进行了认真梳理,明确出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水资源管理、水文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村镇供水管理6类22种违法行为纳入水行政处罚第一批免予处罚清单。

四、严格规范执法。

对22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免予处罚必须同时具备适用条件的全部要件,便于基层执法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公正文明执法。

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免予处罚清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深入贯彻落实,同时也是在水利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水利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求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清单拟定的适用条件,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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