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252/2021-050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载体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政府办公室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1-11-09 | [发文时间] | 2021-11-09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合川府征地方案公告〔2021〕40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344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发〔2021〕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等规定,区政府于2021年9月1日发布了建设合川水上应急救援基地码头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合川府征地预公告〔2021〕9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建设合川水上应急救援基地码头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
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方式,向重庆市合川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合川区南津街希尔安大道221号(合川区行政服务中心A区三楼334办公室);联系人:但旭;联系电话:42751390;邮编:401520。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等单位及见证人共同调查的结果为准。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按照344号令和12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确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拟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五、复议、诉讼期限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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