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0000090000800/2021-064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1-06-25 | [发文时间] | 2021-06-25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台泥(重庆)水泥有限公司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
合川府地〔2021〕71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台泥(重庆)水泥有限公司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台泥(重庆)水泥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临时使用水波洞集体土地(41.1012公顷)的请示》(渝台泥文〔2021〕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临时使用盐井街道水波洞村1、3、4、5、7、8社集体土地共计41.1012公顷,其中农用地35.3991公顷(耕地20.4722公顷、园地4.1272公顷、林地7.2336公顷、交通用地0.256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712公顷、其他土地3.0389公顷)、建设用地3.3615公顷、未利用地2.3406公顷,37.1666公顷作为临时取石用地、3.9346公顷作为工业广场和临时道路用地,使用期限截止2023年5月18日。
二、该项目临时使用的林地,已经区林业局《关于同意台泥(重庆)水泥有限公司周家厂、新店子石灰石矿山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合川林文〔2021〕69号)批准使用。
三、该项目使用的土地,由台泥(重庆)水泥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审批的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并恢复植被,使用期满后,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
四、批准使用的土地作为台泥(重庆)水泥有限公司临时取石、工业广场和临时道路用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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