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2-20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撤销三汇水厂等2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24〕5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政策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保证饮用水安全,通过采取供水管网延伸等方式,用优质水源替代原饮用水源,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着力提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在完成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现有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需对具备取缔条件且已停用的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取缔。
二、制定依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潼南区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3〕75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函》(渝环函〔2024〕282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撤销的2个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分等内容。
合川区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清平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40号)审定通过,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河道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含长江河,下游100 米至3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河道水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合川区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三汇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号)审定通过,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河道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含长江河,下游100 米至3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河道水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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