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隆兴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隆兴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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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合川区隆兴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加强救助资金管理

工作的通知

隆兴府发〔201925

各村(社区)、镇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发〔2018〕10号)、《合川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合川民发〔2018〕119号)、《合川区财政局关于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川财社〔2019〕3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现将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对象

具有隆兴镇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隆兴镇辖区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一)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1.拒绝接受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2.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3.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4.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

5.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二、临时救助类型

临时救助分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就学困难临时救助、遭遇其他特殊困难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类别、遭遇困难类型、遭遇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确定,并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按照合川府发〔2018〕10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结合区级最新文件适时调整。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获得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当年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当年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当年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当年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20%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疾病(以社保局制发的特病证为准),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我区城市低保标准一次性给予患者本人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我区城市低保标准一次性给予患者本人4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对象每户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24个月的救助;B类对象每户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12个月的救助;C类对象每户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6个月的救助;D类对象每户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救助。

对A、B、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每学年不超过2000元救助。

凡是当年已接受区级部门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予以入学临时救助,防止重复资助、过度救助。

(四)其他困难临时救助

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造成暂时无生活来源,且不属于医疗困难、重特大灾(伤)害以及就学困难临时救助范围的家庭或个人,出现阶段性、暂时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困难情况,按照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五)超封顶线的救助

上述各项救助标准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镇街会商后,将情况汇总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但总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四、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隆兴镇辖区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社保所提出救助申请,或委托村(居)委会、其他人员代为申请。村(居)委会要主动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不含调查和公示期),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二)提交材料

社保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特殊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社保所可先行受理。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 临时救助申请书;
  2. 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在校生证明(依据)、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等复印件;

3. 低保户、特困户、建卡贫困户、孤儿、残疾人还应提供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其他困难家庭提供家庭财产状况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 申请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女婿等身份证原件及亲笔签名并按指纹同意的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5. 家庭(个人)因病造成困难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专用收据、与医疗专用收据对应的医保报销结算单、其他保险报销凭证及慢性疾病证等证明材料;

6. 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核审批

1﹒调查。由村(居)委会协助,驻村(社区)干部参与,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财产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申请救助对象(除A类外)必须通过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对基层干部及亲属申请享受临时救助政策的,必须按要求落实“三公开两备案”工作。

2﹒审核评议。由镇长代金川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唐小兵同志为副组长,社保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参与调查人员、驻村(社区)组长、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等组成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合理确定救助金额,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3.公示。社保所根据评审意见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镇街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评议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区民政局委托镇街审批(救助资金含3000元以下)的,由镇街作出审批决定。属区民政局审批(救助资金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保所将有关申请、审核评议、公示等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审批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档案管理。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社保所应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整理,按一户(人)一档归档,存档备查。

五、临时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发放方式分为资金发放和实物发放。

(一)救助金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临时救助资金由镇财政通过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指定的救助机构账户),300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资金由区财政局通过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指定的救助机构账户),确保临时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实物发放。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六、资金使用管理

委托镇街支付的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镇财政所应设立临时困难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本级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不符合临时救助政策规定的,不得从区级预拨的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年终区财政局根据镇街预拨资金和实际救助情况,按相关规定据实清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单位办公经费、人员经费不足和平衡预算,不得用于各类人员节日慰问,不得用于平均分配及用于临时救助以外的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审计和监督。

七、监督与违纪责任

对隐瞒家庭经济收入状况、人员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村(居)委会协助镇政府追回冒领的款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村(居)委会帮助申请人隐瞒家庭情况,不如实介绍申请人的家庭人员及经济状况,只说困难,不说对申请不利的一面,村(居)民主评议出于应付工作不实等情况,移交镇纪委,由纪委对村(居)委会书记、主任、经办人诫勉谈话,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入户调查不实、审核不严、滥用职权、不按程序办理导致冒领临时救助款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领取的款物。

附件:临时救助类型及标准对应一览表

隆兴镇民政与社会保障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

临时救助类型及标准对应一览表

类型

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其他困难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类别

重特大疾病救助

患重特大慢病,长期维持院外基本医疗救助

救助标准(以城市低保标准为基数)

非义务教育新生

非义务教育在读

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造成暂时性难以维持的生活困难,救助标准

起付线

救助比例

封顶线

救助标准(以城市低保标准为基数)

救助标准

A类           特困  孤儿

300

90%

5万元

≤ 8个月

≤ 24个月

5000元(含民政惠民济困保险等专项救助)

不超过2000元

不超过3000元

B类           低保户

3000

40%

4万元

≤ 8个月

≤ 12个月

5000元(含民政惠民济困保险等专项救助)

不超过2000元

不超过3000元

C类           低收入家庭

2万元

30%

3万元

≤ 4个月

≤ 6个月

不超过3000元

不超过2000元

不超过3000元

D类           其他家庭

5万元

20%

2万元

≤ 3个月

不超过3000元

确需超过封顶线的:上述各项救助标准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商后,将情况汇总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但总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3倍。

申请材料:1、临时救助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在校生证明(依据)、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复印件;3、低保户、特困户、建卡贫困户、孤儿、残疾人还应提供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其他困难家庭提供家庭财产状况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4. 申请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女婿等身份证原件及亲笔签名并按指纹同意的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5. 家庭(个人)因病造成困难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专用收据、与医疗专用收据对应的医保报销结算单、其它保险报销凭证及慢性疾病证等证明材料;6. 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7.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医疗救助解释:1年时间内申请人因家庭成员或申请人本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

重特大灾(伤)害解释: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

就学困难解释: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维持的。

其他困难临时救助解释: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造成暂时无生活来源,且不属于医疗困难、重特大灾(伤)害以及就学困难临时救助范围的家庭或个人,出现阶段性、暂时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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