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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2024年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点》 政策解读

2024-04-24

答: 一、制定的目的和背景为进一步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和区委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控一般事故,杜绝因灾导致的群死群伤责任事件发生,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2024年全区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点》。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渝委发〔2018〕4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24〕1号)三、主要内容《工作要点》重点任务部分共分为6个部分,23项工作内容。一是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夯实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二是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执法、加强帮扶服务、严肃事故调查和灾害调查评估、完善举报奖励和诚信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基层应急体系,推进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夯实防灾减灾基础。四是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重点专项整治,加强自然灾害风险和隐患管控。五是完善救援救灾体系,强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演练,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联动,强化应急装备物资配备和保障能力,强化救灾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六是完善数字应急体系,推进数字应急综合应用建设,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应用场景建设,升级迭代“八张问题清单”运行机制,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应用。四、重点行动一是实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二是实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创新激励行动。三是实施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行动。四是实施自然灾害防治除险固安行动。五是实施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探索行动。六是实施危岩地灾治理行动。七是实施全民安全素质提升行动。五、工作要求一是强化组织保障。二是强化能力保障。三是强化措施保障。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政策问答

2024-03-04

答:《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政策问答 近日,区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特划定我区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1.《通告》内容包括哪些?答:本《通告》共十条,主要对合川区森林防火区、防火期、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能职责、防火措施、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2.《通告》对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做了那些规定?答:一是森林防火区划定:本区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华蓥山山脉、云雾山山脉、缙云山山脉、九峰山山脉、龙多山台地、钓鱼城景区为森林高火险区。二是森林防火期规定: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3.《通告》对森林防火期严厉禁止的行为都有哪些?答:在本通告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全区森林防火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1. 吸烟、野炊、玩火、烧荒、打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野外用火;2. 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野外用火行为。4.《通告》对森林火灾扑救有什么规定? 答:森林火灾扑救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扑救的原则。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5.《通告》对违法行为有何要求?答:违反本通告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政策解读(图文)

2024-02-07

答: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解读

2024-02-07

答: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解读 2024年1月22日,区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合川府〔2024〕3号)(以下简称《通告》),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您正确理解、配合和支持政策执行,区应急局对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30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二、文件主要内容《通告》共十条,主要对合川区森林防火区、防火期、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能职责、防火措施、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一)森林防火区本区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华蓥山山脉、云雾山山脉、缙云山山脉、九峰山山脉、龙多山台地、钓鱼城景区为森林高火险区。(二)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三)在本通告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全区森林防火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 1. 吸烟、野炊、玩火、烧荒、打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野外用火;2. 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野外用火行为。(四)森林防火期间,各林区镇街、华蓥山林场以及钓鱼城风景区、九峰山森林公园、云雾山等重点山林要加强重要时段对重点部位的巡查,对进入重点林区的人员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五)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安排巡山护林人员,加大监管、宣传和巡查力度。(六)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七)坚持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防火责任。(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合川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迅速就地就近组织扑火力量进行扑救。对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森林高火险期间,各林区镇街、区华蓥山林场以及钓鱼城风景区、九峰山森林公园森林消防队伍要集结备勤,积极做好应急准备。 (九)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扑救的原则。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川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023-4275199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重庆市合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政策问答

2024-01-12

答:    近日,区政府印发了《重庆市合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一步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一、《预案》在什么背景下重新修订的?    机构改革后,2017年修订颁布的《重庆市合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合川府办发〔2017〕140号)难以满足改革后的新要求,涉及的很多部门和单位在灾害救助方面职责发生了变化,需要尽快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对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做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二、《预案》编制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预案》中的自然灾害包括哪些?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四、《预案》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预案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第二部分,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现场层面三个方面。其中:区应急总指挥部为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明确区级Ⅰ、Ⅱ、Ⅲ、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类型,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区应急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工作组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在市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在区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部分,灾害救助准备。包括监测预警和救助准备两部分,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组织开展的救灾准备工作。将《预案》中原设定的灾害预警响应调整为灾害救助准备,进一步融入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运作模式,细化了重特大灾害风险防范相关要求和措施。    第四部分,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包括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两部分,明确区应急局、镇街、村(社区)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第五部分,应急响应。包括:响应分级、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措施等四方面内容。启动条件沿用原《预案》中分级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根据《重庆市合川区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调整和更新区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区级统筹指导支持,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部门、各层级、各阶段的响应措施,增强《预案》的操作性。    第六部分,灾后救助。包括: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以及倒房重建救助。一是过渡期生活救助。指在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存在“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三无”人员情况,由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评估救助需求,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安排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二是冬春生活救助。指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受灾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由各镇街、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救助需求,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安排下拨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在冬春期间的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三是倒房重建救助。指在灾情稳定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摸底排查,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需重建台账,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安排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第七部分,保障措施。包括:资金保障、物资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装备和设施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科技保障以及宣传和培训等8个方面内容,明确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街、部门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标准化体系。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第八部分,附则。包括术语解释、预案演练、预案管理、预案解释、预案实施时间等5部分。    五、新旧预案对比有哪些差异?    与2017版《重庆市合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比,这次预案修订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变化,对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工作体系、部门职责等进行了更新、细化,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首要工作原则;明确在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后,区级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工作组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街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细化了应急响应工作措施;保留了应急响应条件;保留了原预案中灾情信息报告、灾情信息发布等部分内容。结构整体简洁明了,预案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023年全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政策问答

2024-01-12

答:    近日,区政府印发了《2023年全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市委六届二次全会和区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控大事故、防大灾害”为目标,加快数字赋能,强化党政履职,严格监管执法,压实主体责任,深化专项整治,加强应急准备,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合川开好局起好步营造良好的安全稳定环境。严控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杜绝因灾导致的群死群伤责任事件发生。    《工作要点》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一)加快数字赋能,提升基层基础。   1.实施城市安全数字赋能行动。2.实施基层“五有”规范化建设行动。3.实施防灾减灾基础建设行动。4.实施安全科技推广应用行动。5.实施全民安全素养提升行动。   (二)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党政履职。    6.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务实履职。7.强化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8.探索安委办、减灾办实体化运行。9.强化“实名制”安全监管。   (三)坚持依法治安,严格监管执法。    10.坚持严格执法总基调。    11.加强事故灾害调查处理。    12.加强问题隐患警示曝光。    13.加强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四)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14.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5.压实灾害防治主体责任。    (五)着眼两个根本,深化专项整治。    16.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治理。    17.深化“两重大一突出”集中整治。    18.深化“打非治违”专项治理。    19.深化中介服务整治。    (六)加强应急准备,筑牢最后防线。    20.加强应急预案管理。    21.加强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    22.加强救援力量建设。    23.加强指挥和通信保障。    24.加强物资装备保障。    25.加强救援协调联动。

自然灾害救助

2023-12-29

答:1、问:什么是自然灾害?答: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者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2、问:自然灾害主要有哪些种类?答:自然灾害主要有7大类:一是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二是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三是地震灾害;四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五是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六是森林草原火灾;七是重大生物灾害。3、问:什么样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救灾呢?答:按照现行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救灾的主体责任。具体而言,各级政府都成立了减灾委,减灾委是本级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的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的各成员单位(比如应急、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基层的村(居)委会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害的防范与救助工作。4、问:老百姓受灾了,政府一般给予什么样的帮助?答:对受灾群众,政府有生活上的救助、心理上的抚慰等,农村居民房子倒了,政府还会帮助其恢复重建等。作为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生活救助和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其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特别是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在救助方式上,主要有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物资救助等。5、问:什么样的人可以得到救助?标准是多少?答:(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三)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七)物资救助。用于帮助解决无房可住、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帐篷(规格12平方米)1顶/户(一般2-4人)、折叠床1张/人、棉被1-2床/人或棉衣被1-2件/人的标准发放,其他救灾物资酌情安排。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需要。6、问:受灾群众怎样才能申请到政府的灾害救助?答:概括起来就是8个字4个程序: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展开说:(1)户报:受灾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也可以由村(居)民小组提名。(2)村评:由村(居)委会和村(居)民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受灾人员受灾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经过民主评议后,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或经民主评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将有关意见和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3)乡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救助材料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4)县定: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后,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予以审批。7、问:启动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应急响应的条件是什么?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①死亡50人以上;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万间或3万户以上;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80万人以上;⑤市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8、问:启动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应急响应的条件是什么?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①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0间或3000户以上、9万间或3万户以下;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30万人以上、180万人以下;⑤市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9、问:启动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应急响应的条件是什么?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2000户以上、9000间或3000户以下;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0万人以上、130万人以下。⑤市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10、问:启动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应急响应的条件是什么?答:(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①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6000间或2000户以下;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⑤市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2)单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①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区县乡村人口10%以上。⑤市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11、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涉及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是如何将各种救助力量整合起来,更好地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不仅涉及政府部门,而且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职责,更好地发挥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12、问:为了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作了哪些规定?答:《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措施作了规范: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装备;三是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并公告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13、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作了哪些规定?答:为了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减少损失,《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确立了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避险警告,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避险转移,做好基本生活的救助准备;二是灾害发生并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助捐赠。14、问: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方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答:为了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灾后生活救助制度:一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二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重建或者修缮损毁的居民住房;三是在受灾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15、问:社会各界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监管十分关注,《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在这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答:为了减少乃至杜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法侵占和骗取救助款物的现象,确保救助款物用于自然灾害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强化了对救助款物的监管措施: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应急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救助物资;二是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专项用于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以及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等专项支出;三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危化行政许可

2023-10-19

答:         1、问: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资料包括:(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2、问: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资料包括:(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3、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论证的内容主要包括?答:安全条件论证内容:(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4、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答:资料包括:(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5、问: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答:资料包括:(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6、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的资料清单及专篇主要内容?答:资料包括:(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专篇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7、问:取消成品油票据式经营,是指取消所有成品油票据式经营吗?答:自2022年11月21日起,我市停止对所有无仓储设施的成品油经营单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所有成品油经营主体均不能办理危险化学品票据式经营许可。8、问:如何界定是否有仓储设施?答:企业有自行管理且符合要求的成品油储存设施或场地的,视为有仓储设施。9、问:针对前期给管理公司(下有加油站、油库等,下同)核发的危化品票据式经营证如何处理?答:请相关公司在2023年3月底前到发证的应急管理机关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10、问:仅经营柴油的加油站(点)如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答:2023年1月1日后新(改、扩)建的柴油加油站(点),需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理“三同时”相关手续,并按要求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已建成的柴油加油站(点)需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

2023-10-19

答:1、问:重庆应急部门颁发哪些特种作业操作证?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附件(特种作业目录)和《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庆市应急局颁发的特种作业类别如下: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 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2、问: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噫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3、问:报考人员申请考试颁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申请表、个人授权委托书、个人健康承诺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新取证人员提供)、学历证明(新取证人员提供)。4、问:如何查询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考试点?答:关注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点击微服务-机构查询,可查询培训考试机构及联系电话。5、问:特种作业操作证多久复审一次?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明确,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每6年换发一次证书。复审或换证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6、问: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延长至每6年1次的要求是什么?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注意:换证期满前60日内方可申请延长6年1审)。7、问:其他省市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在重庆复审、换证吗?答:可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可以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8、问:如何申请特种作业考试?答: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统一申请。9、问:如何获取证书?答:根据渝应急发〔2022〕74号文件规定,不再制发PVC实体证书。考试合格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或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查询平台,实人认证通过后自行下载电子证书。10、问:实人认证未通过,如何提高人工认证的通过率? 答:按照申请人工认证页面的“示例”操作,“本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拍摄清晰(必须能看清身份证上的字),且人像和身份证件无遮挡。11、问:特种作业考试的收费标准是多少?答:根据渝价〔2015〕320号文件规定,理论考试费用为每人每次50元,实际操作考试费用按不同作业类别为每人每次100-120元。12、问:如何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真伪?答:登录应急管理部网站查询平台可查询。13、问:证书遗失,如何补办? 答:请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查询平台,实人认证通过后,进行电子证书下载。

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09-14

答:1、问:行使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情节有?答:行使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情节有以下七种(一)违法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引发事故的隐患存在时间长短;(七)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2、问: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从轻处罚的情形有?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后果的;(三)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并及时推进事故隐患整改的;(四)事故违法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的;(五)在共同负有事故责任中责任较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3、问: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未能及时处理事故善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事故处置不当导致事故危害后果扩大的;(三)不配合事故调查或未及时推进事故整改的;(四)事故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大或违法行为突出的;(五)在共同负有事故责任中责任较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4、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相对人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实施处罚的规则有?答: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相对人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可以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责任单位,可以按照对应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进行处罚; (四)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确定处罚幅度并实施处罚。5、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确定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数额的规则有?答: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6、问: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不得出现的情形有?答: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对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而实施处罚; (二)对依法应当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而未予从轻、从重;(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出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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