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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咨询问答

2025-04-30

答:    问:什么是自然灾害?答: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地震、火山、滑坡、泥石流等。这些灾害有的是气象相关的,像飓风能带来狂风暴雨和风暴潮,严重破坏沿海地区;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的振动,会使房屋倒塌、道路损毁等;泥石流则是在山区或者其他沟谷深壑、地形险峻的地区,因为暴雨、暴雪或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并携带有大量泥沙以及石块的特殊洪流,能掩埋村庄等。 问:如何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答:当监测到自然灾害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并且达到预案中规定的启动条件时启动。例如地震应急预案可能规定当地震震级达到某个数值或者造成一定伤亡人数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问:自然灾害如何公布?答: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信息发布工作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 问: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多久更新一次?答:原则上不超过5年,但是当出现新的灾害风险、灾害应对技术手段更新、社会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就需要及时更新。例如城市发展后,原预案已无法满足响应要求时,则需要进行更新。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2025-02-06

答:《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一、修订必要性一是贯彻新时代安全发展新理念的需要。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抓好安全生产,进一步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强化预警监测,落实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安排,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保障国家法律制度落实落地的需要。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等。我市现行《条例》于2015年11月由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部分内容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为维护法治统一,及时修订《条例》具有必要性。三是应对日益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我市现行《条例》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市安全生产态势仍不平衡,特别是新发展阶段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完善各项体制机制,提高我市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二、主要内容新修订《条例》共7章67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一)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一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基本理念、方针和原则。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进一步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厘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强调“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第三条)。二是厘清监管体制,强化基层管理,疏通监管堵点。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基层监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等要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及其职责,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将安全生产纳入网格治理体系;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对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五条、第六条);厘清部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界限,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管,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第七条)。三是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数字化建设与运用。明确市级相关部门结合重庆安全生产实际,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标准(第九条);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数字化水平,强调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推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第十条);利用相关安全生产数据,对有关行业、领域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评估控制,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开展风险防控信息交流和成果运用,强化综合管控和源头治理(第四十五条);明确危险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向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安全生产数据(第三十二条)。 (二)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一线岗位从业人员的全链条责任(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明确开展日、周、月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保障从业人员权利,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的8类权利与6类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第三十七条);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用,明确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安全风险、排查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四十一条)。二是聚焦源头治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风险防控。聚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细化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要求(第十八条);聚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上位法基础上,对4类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出规定(第二十三条);聚焦生产经营场所的科学布局、设计和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地下经营场所等特殊场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第二十六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增加荷载、增加层数(第二十七条);聚焦危险作业过程管理,针对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构)筑物拆除作业等危险作业,细化5条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聚焦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使用危险物品,规定其应当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第三十条);聚焦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链条管理,明确企业集团总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考核和奖惩,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聚焦物业服务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明确其重点部位、重要设施检查以及装饰装修区域巡查和事故隐患防范报告职责(第三十三条);聚焦城市运行安全风险管理,明确编制国土空间、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运行安全保障(第三十四条);聚焦恶劣气象条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风险,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三十五条)。(三)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一是落实政府依法监督检查职责,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第四十二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和监督管理权限,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统筹协调(第四十三条)。二是落实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监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新型危险源以及高层建筑外立面维护、住宅房屋用途转变、“九小”场所等的综合管控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突出规划引领,强调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制定我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目录(第四十六条);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距离要求,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各区域间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对在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的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的安全距离范围内,强调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第四十七条);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节假日的专项监督检查要求,加强隐患排查、应急值守(第四十八条)。三是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企业的作用,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并保护举报人权益,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五十二条)。 (四)强化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一是提高事故救援和处理时效,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提升基层应急救援能力,强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第五十三条);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能力,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等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政府及其部门的预案相衔接,并进行备案和定期演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单位还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第五十四条)。二是完善事故调查程序,持续推动事故预防、整改。为及时启动安全生产救援工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为防止漏报、瞒报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五十五条);完善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事故级别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五十六条)。(五)法律责任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体系完备,法律责任设置较为全面、具体。此次修订《条例》,从重庆实际出发,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惩罚性处罚等补充、细化了部分法律责任条款。在具体适用中,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并结合本《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三、《条例》的特色亮点《条例》的修订聚焦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可以说是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贯彻新思想新理念,为安全生产发展提供坚强制度保障1. 《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方面,《条例》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2. 《条例》修订立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进一步突出强调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牛鼻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抓住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有利于规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1.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当前我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缺失、安全技能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为此,《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增加“两单两卡”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运用岗位风险清单、职责清单、操作卡、应急处置卡等,标明主要危险因素、岗位职责、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内容,明确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一线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方面。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着安全生产整体工作,需要通过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责任落实落细落到位。《条例》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细化为“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危险作业管理、检维修作业、发包(出租)管理”等制度。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方面。《条例》结合上位法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划定了30人以下,30至100人,100至300人,300以上四个阶次,明确了每个阶次的人员配备数量和比例要求,并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三)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末梢管理,提升基层应急治理能力强化乡镇(街道)和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力。《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将安全生产纳入网格治理体系,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此基础上,强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和监督管理权限,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报告和协助查处义务。为进一步发挥基层基础作用,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四)强化风险预防治理,着力解决易发频发生产安全事故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针对当前自建房仍存在较多隐患、极易导致事故发生情况,《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增加荷载、增加层数。针对近年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的事故多发现状,《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重大危险源、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向作业人员告知应急措施等现场安全管理措施。针对近年来充电桩起火、装饰装修区域破坏房屋结构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情况,《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游乐健身设施、化粪池、地下车库、充电桩、建筑外墙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开展检查,对装饰装修区域开展巡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采取防范措施并发出警示。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针对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型娱乐业态安全隐患情况,《条例》规定公众聚集经营场所,以及地下经营场所和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等并确保完好有效等五项要求。针对重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以及目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几率增大情况,《条例》规定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高温等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地震、洪涝、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可能危及生产、施工、经营场所或者人员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保障安全。(五)筑牢群防群治基础,推动全民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是底线,保安全才能谋发展。全社会都参与到安全中来,群防群治才有可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显得尤为迫切。《条例》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相关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就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作出规定。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关注安全和维护安全。 

《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解读

2024-11-08

答:前  言 2024年7月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24〕60号,以下简称《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预案》修订的背景 1.适应灾害救助新形势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防灾减灾救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有必要通过修订《预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理念。2.解决灾害救助新问题的需要。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发生明显变化,现行预案在响应启动条件、响应措施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之处,有必要通过修订《预案》,进一步提高救灾应急响应效率,更好满足受灾群众急需,推动灾害救助实现由“兜底为主”向“提高品质”的提升。3.适应灾害应对新模式的需要。为进一步适应重大及以上灾害应对工作需要,确保防灾减灾救灾一体化衔接顺畅,有必要通过修订《预案》,强化与突发事件应对总体预案和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等灾种专项预案的协同衔接,健全与区县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协同联动。4.适应灾害救助新机制的需要。近几年机构改革中,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等部门在灾害救助方面的职责发生了变化,需要更新明确各部门职责,有必要通过修订《预案》,对市级层面重大及以上灾害救助的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等作相应调整、充实和完善。  《预案》修订的思路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总结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成功指挥应对一系列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经验做法,在响应启动程序、启动条件、启动措施等各方面体现党中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灾害救助全过程,为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2.坚持“两个至上”。深入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把受灾群众急需作为灾害救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盯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明确建立市级救灾资金预算、预拨机制,细化实化应急响应措施,切实提升灾害救助效能。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立足于防范因灾致贫返贫,丰富拓展灾害救助工作内涵,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3.坚持系统观念。突出信息共享、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提出了联动响应等工作机制,实现与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等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同时,科学调整应对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程序和措施,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对市级层面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组织指挥、信息发布、应急响应、灾后救助等运行机制,作了相应调整和完善。4.坚持属地为主。明确各启动层级的应急救助措施,落实属地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不等不靠,统筹谋划,推进救助应急各项工作,对启动市级二级救灾应急响应以上的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由市级有关部门协助区县抓好救助应急各项工作落实;其他情况下,由区县根据实际组织开展,市级有关部门指导、支持本行业救助应急工作。  《预案》修订的内容 1.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对标对表国家层面,市政府成立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提高“统”的综合性、权威性。同时,推动有关成员单位发挥专业优势、行业优势,落实会商研判、响应启动等职责任务。2.加强灾情信息管理。明确“三断”情况下报送要求和途径,遇到死亡(失踪)人员性质难以认定的情况,采取“先报后核”的原则,同时,强化对死亡(失踪)人员性质认定。3.推动救灾关口前移。提高救灾应急响应的及时性、主动性,提出经研判可能达到启动条件的,可先行启动响应,实现“早启动、早支持、早救助”。4.降低部分启动条件。将一级响应“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万间或3万户降至3万间或1万户。将四级响应“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降至2万人,单个区县1万人降至5000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降至1500间或500户,单个区县900间或300户降至450间或150户,解决启动条件过高的问题。5.建立资金预拨机制。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年度救灾资金预算、预拨机制,在每年汛前提前下达区县,支持灾区第一时间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切实提升灾害救助效能。6.新增联动响应机制。统筹考虑各类灾害特点和灾害救助与各类灾种应对处置的关系,加强灾害救助响应与各主要灾种的协调联动,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森林火灾响应的,经综合会商研判灾情态势,按照规定启动灾害救助响应。 

举报奖励的具体标准有哪些?

2024-08-08

答: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经查证属实后,对有效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举报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前款规定的重点举报事项及奖励标准进行细化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2024年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点》政策解读(图文)

2024-05-07

答:

《重庆市合川区2024年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点》 政策问答

2024-04-25

答:    问:2024年,在防灾减灾基础建设方面主要有哪些内容呢?答:2024年,将实施3处中心城区易涝点和1.6km河道整治,新建森林防火标准检查站2座,新建自动气象站2个、升级改造自动气象站5个,开展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2处和排危降险5处,完成避险搬迁500余人;配合市级部门新建地震监测台站1个。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现自然村全覆盖。 问:在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履职方面有哪些举措呢?答:一是以一线岗位人员为基础、技术负责人为重点,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二是健全重大风险管控责任人和措施公示制度,在风险较大的场所、设施和部位,统一公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风险管控措施。 问:在群众灾后恢复重建和救助方面有哪些帮助措施呢?答:在救助方式上,主要有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保障其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特别是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 问:在安全生产有奖举报方面有哪些要求呢?答: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都可以拨打“12350”电话或者通过书信、二维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说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提倡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一经查实,将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问:安全宣传“五进”具体是什么呢?答:安全宣传“五进”是安全宣传教育内容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和进家庭。2024年,区安委办、区减灾办充分利用“5·12”防灾减灾日、“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活动,积极推动全区各级各部门开展安全知识“五进”,进一步提升了全民安全素养,增强安全意识。

《重庆市合川区2024年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点》 政策解读

2024-04-24

答: 一、制定的目的和背景为进一步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和区委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控一般事故,杜绝因灾导致的群死群伤责任事件发生,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2024年全区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点》。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渝委发〔2018〕4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24〕1号)三、主要内容《工作要点》重点任务部分共分为6个部分,23项工作内容。一是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夯实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二是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执法、加强帮扶服务、严肃事故调查和灾害调查评估、完善举报奖励和诚信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基层应急体系,推进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夯实防灾减灾基础。四是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重点专项整治,加强自然灾害风险和隐患管控。五是完善救援救灾体系,强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演练,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联动,强化应急装备物资配备和保障能力,强化救灾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六是完善数字应急体系,推进数字应急综合应用建设,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应用场景建设,升级迭代“八张问题清单”运行机制,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应用。四、重点行动一是实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二是实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创新激励行动。三是实施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行动。四是实施自然灾害防治除险固安行动。五是实施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探索行动。六是实施危岩地灾治理行动。七是实施全民安全素质提升行动。五、工作要求一是强化组织保障。二是强化能力保障。三是强化措施保障。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政策问答

2024-03-04

答:《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政策问答 近日,区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特划定我区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1.《通告》内容包括哪些?答:本《通告》共十条,主要对合川区森林防火区、防火期、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能职责、防火措施、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2.《通告》对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做了那些规定?答:一是森林防火区划定:本区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华蓥山山脉、云雾山山脉、缙云山山脉、九峰山山脉、龙多山台地、钓鱼城景区为森林高火险区。二是森林防火期规定: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3.《通告》对森林防火期严厉禁止的行为都有哪些?答:在本通告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全区森林防火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1. 吸烟、野炊、玩火、烧荒、打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野外用火;2. 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野外用火行为。4.《通告》对森林火灾扑救有什么规定? 答:森林火灾扑救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扑救的原则。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5.《通告》对违法行为有何要求?答:违反本通告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政策解读(图文)

2024-02-07

答: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解读

2024-02-07

答: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解读 2024年1月22日,区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合川府〔2024〕3号)(以下简称《通告》),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您正确理解、配合和支持政策执行,区应急局对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30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二、文件主要内容《通告》共十条,主要对合川区森林防火区、防火期、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能职责、防火措施、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一)森林防火区本区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华蓥山山脉、云雾山山脉、缙云山山脉、九峰山山脉、龙多山台地、钓鱼城景区为森林高火险区。(二)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三)在本通告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全区森林防火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 1. 吸烟、野炊、玩火、烧荒、打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野外用火;2. 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野外用火行为。(四)森林防火期间,各林区镇街、华蓥山林场以及钓鱼城风景区、九峰山森林公园、云雾山等重点山林要加强重要时段对重点部位的巡查,对进入重点林区的人员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五)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安排巡山护林人员,加大监管、宣传和巡查力度。(六)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七)坚持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防火责任。(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合川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迅速就地就近组织扑火力量进行扑救。对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森林高火险期间,各林区镇街、区华蓥山林场以及钓鱼城风景区、九峰山森林公园森林消防队伍要集结备勤,积极做好应急准备。 (九)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扑救的原则。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川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023-4275199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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