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0-17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并落实,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根据相关规范和要求,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每年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监管单位规定的义务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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