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10来源: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培训机构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前,应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名称登记服务,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举办者办理名称登记后,应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应材料:
1.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身份证及相关从业资质证书或证明材料;
3.办学投入的资金证明材料;
4.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
5.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6.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协议);
7.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8.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同时,提交《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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