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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不文明服务

2025-02-19

答:    问询要件:车牌多少?几个人乘车?事发时间是什么时候?您准备从哪里到哪里?因什么原因驾驶员态度不好,事情经过如何?到目的地打表金额多少,驾驶员收了多少?驾驶员:性别?年龄?注:不文明服务比较灵活,因为每个事情的原因不一样,而驾乘的表现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只需听乘客讲事情经过,如实记录。    文明服务要求:1、提倡使用普通话;2、服务用语应规范准确,文明礼貌,服务时语气平和、表达清楚、音量适度、语速适中;3、不得在乘客面前有不文明行为和语言;4、热情、耐心回答乘客问题,切忌随便插话;5、不得在车厢内吸烟、不得向车外抛物、吐痰。

投诉巡游出租汽车不出具票据

2025-01-22

答:    问询要件:车牌多少?几个人乘车?事发时间是什么时候?您准备从哪里到哪里?驾以什么理由拒绝提供票据。驾:性别?年龄?相貌特征? 主要表现:出租车驾驶员结束营运后不主动向乘客提供票据;出租车驾驶员票据纸用完,未及时领取,无法提供票据;出租车驾驶员不提供本次服务的票据。

出租汽车诚信考核计满20分怎么办?

2024-12-20

答:    如果您在诚信考核周期内分值被计满20分或以上的,您应将从业资格证交由交通执法部门暂时留存,并持交通执法部门出具的《从业资格再培训通知书》到西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参加18个学时的再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凭再培训合格证再到执法部门取回从业资格证,再到发证机关清除计分分值。您在诚信考核被计满20分至再培训合格期间均不得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否则执法部门将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从事营运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4-11-15

答:制定依据:根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目的:《重庆市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3〕14号,以下简称《细则》)主要针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管理对象,开展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同步细化适用范围、信用主体范围、职能职责划分、评价周期等。主要内容:《细则》正文共6章19条和1个“超限运输失信行为评分标准”附件,4个与“信用修复”相关的附件,主要从失信行为认定、信用评价、分级监管、信用修复、工作保障等方面进行分类管理。(一)管理对象。包括在本市开展货物运输活动的经营者、从事货物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及货运车辆。具体对取得大件运输许可或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经营者、驾驶人及货运车辆,开展信用评价及相应管理。(二)评分标准。主要包含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失信行为、货运车辆驾驶员超限运输失信行为、货物运输经营者超限运输失信行为,不同管理对象采取分类评判。(三)行为认定。信用评价等级按得分高低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与《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等级划分保持一致。(四)信用评价。信用评价中实行守信行为累计信用机制,更加注重合法经营的信用积累,遵循逐级逐年递升的规则,让高信用等级评定更加严肃。同时,失信扣分与企业规模挂钩,所扣分值按照经营者注册车辆数量梯度计算,更多的体现公平性。(五)信用惩戒。AA、A、B、C级信用保持与《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一致,D级信用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执行,便于实际工作应用。

《重庆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4-11-15

答:重庆市交通局制定了《重庆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1〕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为规范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促进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安全生产,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路水路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和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二、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分总则、信息分类与采集、信用评定、信息公布与结果运用和附则。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涉及的信息采集、认定、归集、共享、公开、评价、修复和应用等管理工作,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执行。(一)关于总则1.明确适用对象。适用于在重庆市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经营主体,包含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机构。2.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市公路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中心、市港航海事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事务性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二)关于信息分类与采集1.明确业务分类。按业务领域分为公路建设、公路管理养护、水运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五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2.明确信息采集内容。一是企业基础信息,运用各业务领域已采集基础数据,不重复采集录入。二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良行为扣分和奖励加分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自在15个工作日内录入。其中,奖励加分项由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三)关于信用评定1.明确分值构成。评价等级按照《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执行。基础分值为100分。评分分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分、不良行为扣分和奖励加分三种情形,最终评分高于100分时,仍按100分计算,与《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评分标准保持一致。2.明确计分周期。每项扣分事项自确认之日起,以12个月为周期累计计算,超出期限的,不纳入累计。加分事项中,标准化建设加分周期与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其余按12个月周期计算。(四)关于信息公布与结果运用1.明确申诉途径。对公示的信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部门进行申诉。申诉结果改变认定的,申诉人应通过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相关材料,由属地、属事安全生产信用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交通运输信用管理系统自动撤销相关行为扣分。2.明确信息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查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信息。相关管理部门及企业可查询权限范围内信息。3.明确结果运用方式。按照《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各领域综合信用等级不得高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具体激励和惩戒措施按照各相关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五)其他方面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实施“一票否决”,直接定为D级。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4-11-15

答:2021年12月20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1〕29号,简称《细则》)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相关管理部门和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细则》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为全面落实《重庆市“信用交通省”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按照我市交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的统一要求,修订《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8〕100号,简称《办法》)。二、修订思路本次修订主要是配合《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调整为“实施细则”,删去公路养护工程信用评价内容,以增强交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系统性,未对涉及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管理和信用信息应用的关键内容和制度结构作变动,对部分与上位规定冲突的要求或表述、部分表述不清晰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强制度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三、主要修订内容《实施细则》共6章39条,分为总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管理、信用信息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与《办法》相比,保留了所有的条款,对其中的16个条款进行了局部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删去公路养护工程信用评价内容,纳入《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二)明确其他从业单位的范围及评价方式,从业主体一般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其他从业单位仅实行动态评价;(三)删去主要岗位从业人员专业水平测试相关内容,以响应《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相关要求;(四)补充定义较重失信行为,将修订前《办法》中C级和D级对应的严重失信行为予以区分,《细则》中的C级对应较重失信行为。(五)鼓励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限制最低信用评价等级的从业单位参与投标,限制最低信用评价等级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岗位从业人员。

《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4-11-15

答: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运工程市场信用管理,我局结合实际,修订出台了《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1〕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的“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以及《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提出的“建立健全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我局在结合交通运输部有关信用评价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8〕3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4〕22号)等进行整合修订,形成了覆盖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实施细则》。二、主要修订内容《实施细则》共三十八条,分为总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管理、信用信息应用、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完善信用评价机制。《细则》扩大了信用评价范围,不只针对已有交通运输部评价规则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企业,还覆盖了造价咨询等从业单位以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人员,构筑统一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二)优化信用评价方式。结合项目监管实际,将履约行为由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共同负责评价,既增强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的积极性,又充分发挥了质量监督机构的公正性。同时,建立了更简洁易实施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规则,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从业人员作出要求,极大约束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三)规范信用信息应用。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一是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申请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重要依据,二是延续了信用等级在招投标管理中的应用方式。

《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11-15

答:为深入贯彻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战略布局,服务全市发展大局,完善交通行业治理体系,提升交通行业监管效能,全面提升交通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经多方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市交通局出台了《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渝交规〔202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一)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布局的需要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交通运输部也对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作出了系列工作部署,要求转变思路,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重要文件,并正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法》立法工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因此,加强我市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长效化,是贯彻国家战略的需要,对营造行业优良信用环境和公正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服务交通强市大局的需要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狠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出台《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今年,市委、市政府部署交通强市发展战略,要求进一步完善交通治理体系,提升行业治理能力。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网约车、网络货运等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行业治理监管难度加大。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健全信用体系、发挥信用监管重要抓手作用,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为推动我市交通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坚实支撑。(三)完善交通信用管理体系的需要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服务型行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长效化,对贯彻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营造行业优良信用环境和公正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市交通行业没有统揽全局的信用管理制度,本《办法》旨在通过强化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形成行业统一的信用体系建设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平台体系,促进行业内信用体系的有机融合,并与其他部门信用体系实现互联互通,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分为10个章节,共四十六条。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和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二章管理职责。规定了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信用工作牵头部门等部门(单位)的管理职责。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明确了信用目录制、信用信息采集归集、采集主体等内容。第四章失信认定。包括失信认定依据、失信行为类型、严重失信主体范围等内容。第五章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包括共享公开原则、机制、主体和渠道等内容。第六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主要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第七章信用修复。明确了修复主体责任、修复程序,以及不予修复的情形。第八章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明确了信用评价工作、评价要求、评价方式、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第九章工作保障与要求。包括组织保障、异议处理和信息安全。第十章附则。明确了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三、《办法》的核心举措(一)明确了信用管理职责。《办法》明确市交通主管部门信用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信用归口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建设、公路管理养护、水运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等相关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相关信用管理工作。(二)规定了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主体。《办法》明确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市交通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分管领域的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工作。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采集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办法》明确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查询和交互共享的统一工作平台。市交通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并按照要求推送至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界定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范围。《办法》明确交通运输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由各领域管理制度明确。《办法》明确严重失信主体认定范围,并要求各领域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行为。同时,对严重失信认定程序作出相应要求。《办法》对守信激励措施与失信惩戒措施范围进行限定,并要求各领域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措施。(四)统一了信用评价方式方法。一是统一评价要求。《办法》规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应明确具体的评价办法、指标、标准、计算方法、权重、程序及周期,并动态调整。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初始分值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国家和我市对相关领域信用计分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统一评价等级。《办法》明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并界定了5个等级的分值区间。《办法》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各领域综合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各领域综合信用等级不高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三是统一评价方式。《办法》规定信用评价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特别是,对于初次进入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的或者上一年度新增且不能全周期评价的市场主体评价等级进行了明确。四是统一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检查、行政审批、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特别是,对于信用等级连续两年及以上评为AA级、A级或者C级、D级的信用主体,应加大激励或者惩戒约束力度。五是明确抽查复核工作。《办法》明确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复核结果与信用评价结果相差一个等级及以上的,对评价主体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对信用主体采取重新评价等措施。四、确保《办法》公平公正和有效监督的主要措施为保证《办法》实施的公平公正和防止权力滥用和寻租,我们着重从目录管理、规范流程、畅通异议和修复渠道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一是严格依据上位法规定。《办法》逐一对照《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确保条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尤其在失信信息归集、失信认定、奖惩目录和措施等多方面对照《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同时参考浙江省、江苏省等其他省份的信用管理办法,确保《办法》务实有效、。二是严格执行异议修复机制。《办法》提出了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的具体方案,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和信用修复来保障《办法》实施的公平公正。同时,对管理部门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确保及时办理。三是严格执行目录管理机制。《办法》提出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组织具体实施。同时《办法》规定了具体严重失信情形,限定了具体奖惩措施,避免对相对主体权利减损。通过以上方式综合应用,力争让《办法》实施的公平公正,让信用管理的效果在行业显现,推动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满足人们更加美好出行需求。

一图读懂《重庆市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4-11-15

答:

一图读懂《重庆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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