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4〕2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三人:邓某。
申请人杨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合卫医罚〔2023〕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1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月11日依法受理。2024年2月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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