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公益性项目委托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快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防范地方性债务风险,有效提升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建设管理,是指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将负责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公益性项目委托给区政府确定的国有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代为建设管理。
第二章 委托范围
第四条 受托单位及业务范围:
重庆市合川区铭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民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羲农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受托单位,实行目录管理,对委托实施的公益性项目,不得由目录名单以外单位承接。
(一)重庆市合川区铭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要承接城市基础设施(市政道路、桥梁、地通、人行天桥、管网、公园、场馆等)、土地整理开发等城市建设类公益性项目。
(二)重庆市合川区民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要承接文教卫体、文物修缮、旅游设施、民政、政法、社会保障房、拆迁还房、交通道路、城区生态环境等公共事业类公益性项目。
(三)重庆市合川区羲农建设有限公司,主要承接农业、林业、水利、农村生态环境等农业农村类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 委托项目的条件范围:
委托项目主要针对所属部门和单位因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和工程类建设管理人员而无法高质量承担建设管理职能的项目,项目委托时应确保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三章 委托程序
第六条 公益性项目是否采取委托方式以及具体受托单位由区委、区政府在确定年度区级重点项目时一并明确;未列入年度重点项目的,按照立项决策程序明确。
第七条 项目委托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由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责任,重大事项实行会商机制。委托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存查。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八条 委托方式原则上采取全过程委托,在立项审批前由项目委托单位牵头,受托单位配合;在委托单位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后,由受托单位履行后续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委托单位配合。
第九条 需要委托单位负责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的特殊项目,经区政府同意或双方协商一致并说明原因后,可实行阶段委托,但应在协议中对双方相应职责进行明确。
第十条 委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或区域的相关规划制定、完善以及委托项目的包装策划和立项工作;
(二)负责提出具体的使用需求意见以及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控制目标等相关要求,并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和设计变更等环节审查工作,若审查意见未得到受托单位采纳,可报请区政府研究解决;
(三)负责项目用地的合法取得,统筹协调项目所在镇街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包括向上级争取专项资金、向本级财政申报项目建设财政预算资金以及其他渠道安排资金;
(五)审查受托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费用支出预算,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费用支出预算;
(六)参与对受托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会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工期、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将政府委托实施公益性项目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八)参与项目竣(交)工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
(九)其他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受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配合委托单位做好项目论证、立项、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办理具体项目的规划、方案、初设、施工图备案、环保、消防、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三)负责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概(预)算、招标、签订合同、施工、监理、验收、结算及审计、工程缺陷责任期、资产移交登记等环节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将相关决策成果抄告委托单位备案审查;
(四)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费用支出预算,报送项目委托单位;
(五)负责工程拨款申请的审核把关,并提交财政部门进行支付;
(六)承担项目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七)牵头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委托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
(八)牵头办理项目资产移交相关工作;
(九)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建设档案资料;
(十)接受委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十一)其他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分别履行相应的职责。其中,项目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项目计划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委托实施的公益性项目建成资产归属政府所有,受托单位不拥有项目资产所有权,不得将项目资产进行出租、出售、转让等处置,不得违规将项目资产作为抵(质)押物或以项目建设受托实施合同协议进行贷款融资。
第十四条 公益性项目的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建设管理、竣(交)工验收、决(结)算、审计、监督等,按照《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由受托单位带资、垫资实施建设。
第十六条 受托单位严格按照用款计划拨款,不得以决(结)算未完成等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支付,严禁拖欠工程款,同时要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区财政局严格按批准的年度预算拨款,严禁在没有预算及合法协议的情况下向受托单位拨付资金。
第六章 奖励和惩处
第十七条 受托单位对委托项目收取建设管理费,收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委托项目建设管理费纳入项目建设总概算,列入区财政或委托单位预算,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参与,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制定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公益性项目资金预算调整以及受托单位领导班子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受托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受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等方式委托实施的、纳入政府性债务的公益性项目,要完善相关手续,明确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权利、义务,并按债务化解方案有关要求落实。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抢险救灾和应急项目,因特别行业、专项技术、专门标准等需要特殊管理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上级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共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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