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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区产业发展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9-03-15 责任编辑:

合川府办发〔2019〕23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产业发展公司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产业发展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区委第74次常委会会议和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         

合川区产业发展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大部署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信息安全产业发展公司、区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公司、区交通设备制造产业发展公司、胜地钓鱼城文化旅游发展公司等产业发展公司及区物铁公司。

第三条 产业发展公司作为区属一级国有重点企业,独立于原平台公司体系,按区委、区政府关于区属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公司按照全区产业发展布局,发挥好对产业区域公共服务项目支撑、产业发展引领扶持作用,积极构建完善的产业发展生态体系,形成经济增长新动能。

第二章  公司设立和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其中:区国资委出资80%,区属国有企业出资20%。

第六条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和相应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由3-5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兼党组织书记);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主席1名。

第三章  公司运行管理

第八条    按照分工合作、权责明确、市场运行、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管理机制。公司独立核算、自求平衡,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九条对接协同关系。区信息安全产业公司主要对接协同区信息安全服务中心、信息产业城,区医药健康产业公司主要对接协同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区交通设备制造产业公司主要对接协同区汽车产业服务中心、天顶汽车城,胜地钓鱼城文化旅游公司主要对接协同区文化旅游委、钓鱼城研究院、区内旅游开发区域(景区),区物铁公司主要对接协同区交通局、区商务委、物流园区,分别发挥各自优势和职能职责。

第十条公司职责。

(一)按对接协同关系,通过合规方式取得相应园区、产业区域整体开发权后,配合相关单位履行以下责任:

1.配合做好产业区域空间规划、用地规划、产业规划、产业分析等,对产业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商业开发等作出规划布局;

2.配合做好产业区域整体开发建设投融资及产出效益的短期、中长期综合平衡测算;

3.参与区招商投资局、相关行业主管单位、产业招商小分队招商引资项目洽谈、资金投入产出效益平衡测算等工作。

4.配合做好产业区域内拟建项目梳理并形成项目库,提出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5.按年度投资建设计划,配合做好产业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受委托对相关项目进行运营管理。

(二)按市场化运行主体,承担好以下职责:

1.对产业区域内拟投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测算,形成独立的董事会决议;

2.负责已确定投资项目的筹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

3.负责已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跟踪管理,视情况、适度参与项目的运营;

4.所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运营的其他相应责任;

5.按有关规定或市场化方式承接相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不直接承担对招商引资项目的优惠补贴责任。

第十一条    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产业发展资源资金整合和统筹调度,产业(区域)分管区领导对相应的园区管委会、产业服务中心、产业发展公司运行进行管理,以推进相应区域或产业的自求平衡为导向,负责人员调度、投融资、招商引资、土地征拆、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统筹。

第四章  项目用地及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包括公共服务项目和经营性项目。

(一)公共服务项目,主要指产业区域内的道路、桥梁、绿化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以及水电气讯、管廊、广告等准公益性项目(特许经营项目)。

(二)经营性项目,主要指为产业区域内招商引资项目配套的重资产投入项目,包括写字楼、标准研发楼、标准厂房、人才公寓、商业服务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用地管理。

(一)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划拨或出让。

(二)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由公司进行市场化购置,实际购地时序、规模,根据项目需求确定,可适度超前筹划。

(三)项目建设用地资金来源及价格。

1.资金来源。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用地资金,由相应园区管委会或区财政纳入预算支付;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资金,通过公司自有资金、融资资金以及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筹集。

2.购地价格。纯公益性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用地按土地征拆成本有偿划拨。准公益性项目按不低于“土地征拆成本+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摊销”有偿出让;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由产业发展公司及其合作方按市场价购置。土地取得成本计入项目成本。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管理。

(一)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按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准公益性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可由公司代建。根据产业区域发展需求,由委托单位制定项目建设计划,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建协议,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支付代建费;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所在园区或区级财政年度预算。

区物铁公司负责的物流园区,其项目建设管理及资金筹措由区物铁公司负责,纳入园(片)区开发统筹。

(三)项目建设完工并完善相关手续后,由代建单位(指公益性项目建设单位或产业发展公司、社会企业)将形成的项目资产按其属性移交相关单位自行管理,或由委托单位通过支付管理费的方式委托公司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性项目的投融资模式、建设项目内容及时序、建成资产的出租出售管理等,由产业(区域)分管区领导负责,组织园区管委会、产业服务中心、行业主管单位、产业发展公司等共同确定细则,原则上所在产业区域应自求平衡。

第五章  公司对外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指公司根据产业区域内招商引资项目需求,以资金投入、以资产作价等方式参股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七条   投资收益率原则上应在公司投资资金成本(融资成本+2%财务成本)~15%以内(不含15%)的项目,且出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

第十八条   投资收益率在15%以上(含15%)的项目,可适当增加出资比例,但原则上不超过30%。

第十九条   除公司负责经营的资源性项目外,在其他招商引资落地项目中原则上不作单一大股东。

第二十条   出资比例确需超过30%且出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或确需在招商引资落地项目中担任单一大股东的,由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会同公司形成方案,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审定。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细则,由产业区域(分管)区领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产业区域实际,组织园区管委会、产业服务中心、区招商投资局、产业发展公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二条  投资收益控制。

(一)公司对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入股时,应按不低于“融资成本+2%财务成本”的原则,确保年化保底收益。

(二)经测算达不到最低年化保底收益,但对培育和扶持产业发展具有特殊性、重大性意义的投资事项,由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或区财政对公司出资额承担资金成本和收益差额补足。

第二十三条资金安全及退出。

(一)公司与所参股企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时,应明确经营管理责任、回购承诺、反担保措施设定等,就投资风险管理、资金安全退出等进行约定。

(二)公司应会同相关单位或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参股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价,做好跟踪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容错免责

第二十四条实行绩效目标考核制度考核工作按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委、区人力社保局、产业发展公司分级负责。

第二十五条根据产业发展基础、产业发展环境和产业发展公司特点等,围绕企业资产运营、经营业绩、社会效益,按产业项目引进培育、扶持成长、发展成熟等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年度目标、任期目标绩效考核指标。具体工作由区国资委会同相关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薪酬、福利管理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会同各公司,按相关规定另行分别制定。

第二十七条落实公司法人权限,坚持以岗位价值管理、绩效考核分配为导向,建立完善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目标明确、有奖有惩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差异化分配机制。具体办法由公司负责另行制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鼓励积极探索实践和大胆创新,对非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投资失败等情形,建立完善容错免责机制,充分调动各相关单位、国有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体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会同各公司、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产业发展公司收益来源,主要为项目代建收入、股权投资收益、资产运营收益、政策性补贴补助收入等。

第三十条   区级及以上政府对产业发展的专项补助、奖励资金等,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产业服务中心或区财政与产业发展公司另行商定补贴机制。

第三十一条国有企业对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可参照此办法。

第三十二条产业发展公司对基金出资、基金对产业投资,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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