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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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钓鱼城景区门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川府办发〔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钓鱼城景区门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5       

(此件公开发布)

 

钓鱼城景区门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钓鱼城景区(钓鱼城古战场遗址博物馆)门票管理,加大景区保护力度,确保国有资源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保障广大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票销售、优惠、减免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钓鱼城景区门票,是指从钓鱼城景区各售票处站口进入钓鱼城景区的门票。

第四条  区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由区文化旅游委对钓鱼城景区门票进行印制、管理和稽查。

第五条  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调整。

第六条  钓鱼城景区的门票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必须当日缴入区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

第七条  由钓鱼城文旅公司负责景区日常管理、门票销售;公安部门负责景区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扰乱门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门票票务管理

 

第八条  门票销售实行售票处现场销售和旅游电子商务系统网上预售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门票信息化管理,确保购票、售票、分流信息准确及时;推行电子监管系统,健全门票监管体系。

第九条  门票实行售票、检票分离管理,确保门票收入规范有效、公开透明。过检门票实行二维码或身份证识别后放行。

第十条  加强票务管理,由区文化旅游委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防止门票销售违纪违法行为,确保门票收入应收尽收。

 

第三章  门票优惠管理

 

第十一条  旅行团体按照区政府制定的专门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全日制本科、大专、中专、高职院校学生、研究生和6周岁(不含)以上的中小学生(含中职学生),凭有效证件给予5折门票优惠。

第十三条  6周岁(不含)—18周岁(含)未成年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60周岁(含)—65周岁(不含)的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老年证等有效证件,给予5折门票优惠。

第十四条  游客凭本人身份证可办理年票,票价为单次门票价格。

第十五条  国际博物馆日(518日)、中国文化遗产日(6月的第2个星期六)、中国旅游日(519日)到景区参观游览的游客,给予5折门票优惠。其他特殊情况,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门票免票管理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在景区游客中心办理免票手续后进入景区:

(一)65周岁(含)及以上老年人凭身份证、老年卡等有效证件;

(二)6周岁(含)以下或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凭有效证件;

(三)残疾人凭第二代残疾证;

(四)离休干部凭离休证;

(五)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有效证件;

(六)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

(七)新闻记者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

(八)导游凭有效证件;

(九)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按大陆居民实行相关的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消防、林业、应急、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常规专项检查人员,凭相关证明进入景区。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因公到景区开展文旅调研、考古调研、采风拍摄等活动的人员,凭相关证明进入景区。

 

第五章  监督及奖罚

 

第十九条  价格、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履行门票监督职责,门票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门票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肃纪律坚持原则,认真履行售票、检票职责。

第二十一条  游客因自身原因遗失门票或持失效门票要求进入景区的,须重新购买门票。

第二十二条  门票管理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责任人退赔或足额补缴相应门票款;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放行无票无证人员直接进入景区的;

(二)超范围优惠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门票收入流失的;

(三)伪造门票、弄虚作假的;

(四)坐收坐支、挪用、贪污、私分门票收入的;

(五)收取回扣、好处费以及私自收取门票款的;

(六)私自带人进入景区的;

(七)违规通知检票处放行的;

(八)违规使用景区优惠票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强行冲关、逃票或持伪造证件等方法进入景区扰乱门票管理秩序的,责令其补缴门票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钓鱼城景区门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3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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