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政策问答(一)什么是承包方?答: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农户。(二) 什么是延包资格?为什么要确定延包资格?延包资格包含哪些具体权利?答:延包资格是指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继续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简单说,具有延包资格的人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延包资格是延包的首要任务和基本前提。如果在延包中不具体明确哪些人员和家庭享有延包资格,哪些人员和家庭不享有延包资格,后续的延包工作就无法开展。确定延包资格是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在要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户则不能取得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因此,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必须区分成员与非成员、农户与非农户的界限,把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户才享有的权利落到实处。延包资格的权利有:(1)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继续延包的权益;(2)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3)享有土地流转经营权;(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