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2009325637K/2024-0001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经济信息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4 |
重庆市合川区经济信息委行政处罚决定表(2024年第一季度)
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主体 |
事实依据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合川经信(盐)罚决字〔2023〕第2号 |
浙联景都食品超市 |
浙联景都食品超市擅自销售非碘食盐,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2024.1.2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14.3元 |
区经济信息委 |
合川经信(气)罚决字〔2023〕第9号 |
重庆鸿平燃气有限公司 |
在2023年10月24日为2名液化石油气用户直接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在向无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充装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不得向无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充装液化气的规定 |
2024.2.29 |
罚款3万元 |
区经济信息委 |
合川经信(气)罚决字〔2023〕第10号 |
重庆陈志建燃气有限公司 |
该单位将三汇镇锦华路464号门市作为库房使用,储存有一定数量液化石油气钢瓶,该门市不具备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条件。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 |
2024.2.29 |
罚款1万元 |
区经济信息委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