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14 来源:区住房城乡建委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调整3项市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9〕61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经区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合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调整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凡在本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城市单元(五尊组团HC-CS01、合阳新城渭沱片区HC-CS02、合阳新城合阳片区HC-CS03、钓鱼城街道南HC-CS04、高职教城HC-CS05、钓鱼城半岛HC-CS06、沙溪组团HC-CS09、九峰组团HC-CS10)及城乡融合型镇乡单元(钓鱼城街道北部城乡融合单元HC-ZX25、南津街城乡融合单位HC-ZX28、铜溪镇城乡融合单位HC-ZX29)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缴纳。
(二)城市单元(玉龙组团HC-CS07、南屏组团HC-CS08、黄金组团清平HC-CS11、黄金组团土场HC-CS12);城乡融合型镇乡单元(渭沱物流园HC-ZX23、大石组团HC-ZX24、云门组团HC-ZX26、草街城乡融合单位HC-ZX30);其他镇乡(云门街道HC-ZX13、大石街道HC-ZX20、盐井老街HC-ZX31)及重庆市级中心镇(太和镇HC-ZX07、三汇镇HC-ZX18、钱塘镇HC-ZX08、涞滩镇HC-ZX14、二郎镇HC-ZX0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缴纳。
(三)古楼镇HC-ZX06、龙市镇HC-ZX10、铜溪镇HC-ZX22、三庙镇HC-ZX04、小沔镇HC-ZX17、官渡镇HC-ZX16、燕窝镇HC-ZX02、双槐镇HC-ZX15、双凤镇HC-ZX27、渭沱镇HC-ZX2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缴纳。
(四)肖家镇HC-ZX11、沙鱼镇HC-ZX09、香龙镇HC-ZX12、龙凤镇HC-ZX03、隆兴镇HC-ZX05、狮滩镇HC-ZX19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缴纳。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环节
(一)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建设项目在竣工联合验收前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和分配返还比例
主城区及各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征收,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统一管理。
主城区三个街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其余镇街(园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财政结算体制返还,专项用于场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相关程序审查同意后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3.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4.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5.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相关程序审查同意后可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2.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3.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三)村民自建房减免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开发边界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其他
1.市政府认定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含车间及仓储用房),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后可直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及使用监管
(一)征收监管。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征收有关规定。同时,进一步加强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面的工作协调、配合及信息沟通,防止收入流失,切实保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1.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完清后方能核发施工许可证。
2.在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前,对超面积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各有关部门、镇街方能组织竣工联合验收。
3.各镇街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及时告知业主(个人)到区住房城乡建委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事宜,同时核实相关信息。
(二)使用监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
区政府分配返还各镇街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全额用于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应加强监督管理。
七、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从 年 月 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执行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川府发〔2014〕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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