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
合川府发〔2024〕10号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美丽重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渝林规范〔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划定范围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一)重庆合川三江国家湿地公园、缙云山风景名胜区(合川片区)、重庆市九峰山森林公园、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
(二)国有林场范围内。
(三)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候鸟等陆生野生动物迁徙通道范围内:全区所有森林,嘉陵江(合川段)、渠江(合川段)、涪江(合川段)、双龙湖、白鹤湖水域及滩涂。
(四)其他依法划定的禁猎区范围内。
二、禁猎期
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禁止使用毒药、麻醉药、农药、爆炸物以及其它化学制剂;
(二)禁止使用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土枪、地枪、排铳、汽(气)枪、射击运动枪支、弓弩、弹弓、吊杠、陷阱、捕打机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进行猎捕;
(三)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声音诱捕、套(制作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化纤等)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止采集和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五)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四、禁猎物种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有关事项
(一)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二)非禁猎区、禁猎期内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举报电话:42755261。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合川府〔2018〕17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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