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川府办〔2012〕2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7日
合川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避免因管线建设中重复开挖道路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给市民生活带来的不便,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城市道路进行挖掘行为的管线工程和其他工程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其中城市范围内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桥梁,由交通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四条 区市政园林局为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挖掘行为的行政审批、管理、执法及路面恢复。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
第五条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财政、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区市政园林局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要牵头做好城区地下管网的规划编制及管理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的城市道路项目的管道建设统筹协调并预设过街管道。
公安部门负责对城区道路挖掘的交通组织方案审查及组织。
交通部门负责对城区道路挖掘交通组织方案中对城区公交车路线的调整和组织。
财政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恢复工程经费的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区市政园林局做好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工作。其市政执法大队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移交区市政监察支队并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 挖掘控制
第六条 城市道路不准随意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查批准,依法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各管线单位在主次干道挖掘的道路都要预埋管道,避免重复开挖。同一单位在同一条道路上已进行挖掘的,2年内不得再次开挖。
第八条 在法定重大节日和全区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新开挖城市道路设施。已经开挖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九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的建设、迁移和下地。按照城市和企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管网,建设时预先埋设管线管道,设置检查井。道路改造建设单位在实施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时,须在设计环节考虑管网过街公共通道设置。
第三章 挖掘申报审批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挖掘计划报区市政园林局,由区市政园林局结合道路设施养护维护需要统一制订年度挖掘计划。集中挖掘时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一道路上多种管线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区市政园林局统一计划,统筹协调,同步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设施大修改造应当纳入年度挖掘计划,大修改造时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于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报各相关单位。有管网建设需要的,可同步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提交申请书、施工方案和拟施工范围示意图;需断路影响交通的应提供公安、交通、市政部门联合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因管线建设、道路改建及大型工程建设申请挖掘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施工设计图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填写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表并在区市政园林局办理开挖手续。
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区财政,专款专用。
第四章 挖掘管理及执法
第十三条 对较大规模的城市道路挖掘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3天在区内媒体上发布通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挖掘城市道路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审批同意的城市道路挖掘项目,在交纳挖掘恢复费,领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因紧急抢险要挖掘道路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在抢险的同时电话告知城管服务热线“12319”,并在开挖后24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和交纳挖掘修复费。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的城市道路和主干道、窗口繁华地区道路的挖掘,符合非开挖技术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能够结合施工的,应当交叉合并施工。
(四)施工现场应悬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设置挖掘单位告示牌。
(五)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材料堆放整齐,及时清运弃土及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做到工完场地清;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现场应实行文明施工、规范化管理。开挖路段需硬隔离全封闭施工,禁止使用布条、拉线围栏。隔离挡板要求整洁、完好,摆放整齐。
(六)开挖建设单位不得损坏其他市政工程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七)城市道路挖掘作业竣工后,必须经区市政园林局验收合格。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不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区市政园林局可责令停止挖掘,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政园林管理监察支队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挖掘工程的恢复
第十六条 城区道路挖掘实行统一恢复。开挖道路统一恢复工程由区市政园林局负责,按照政府工程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费用在收取的挖掘恢复费中列支。
实行统一恢复的道路为城区内在区市政园林局已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挖掘恢复费的开挖道路。
第十七条 挖掘恢复施工单位在道路开挖管道埋设后即对道路进行恢复。严格按照开挖审批期限恢复道路,道路开挖线路长的应边开挖边埋设管道边恢复。挖掘恢复工程完毕后,必须经辖区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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