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合川三江国家湿地公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川府发〔202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合川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合川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合川三江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保护,规范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公园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包括铜溪镇、渭沱镇、合阳城街道、南津街街道、钓鱼城街道、草街街道及盐井街道。公园范围包括嘉陵江干流自渠河口至出合川境约34.8公里河段,涪江自渭沱电站大坝至嘉陵江断面22.1公里河段,以及涪江一级支流小安溪与嘉陵江一级支流百岁溪。
第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重庆合川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具体履行湿地公园的保护等职责,落实湿地公园规划、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对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教、生态旅游与湿地综合产业,弘扬钓鱼城古迹历史文化,发挥湿地公园在生态、社会及经济等多方面的综合效益,为河流—库塘湿地保护及可持续利用提供示范,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树立样板;全面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维护其生态系统的特性和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公园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乡土文化景观保护、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休闲游乐等方面所具有的服务功能,保证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最终将湿地公园建设成为生态系统健康、自然环境优美、乡土景观质朴、文化积淀深厚的国家湿地公园。
第六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湿地公园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 重庆合川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职责:
(一)宣传贯彻湿地建设、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担组织、协调湿地保护管理有关事务性工作;
(三)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统计等工作;
(四)承担湿地保护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实施湿地公园保护,落实湿地的管理利用等事务性工作;
(五)落实合川三江国家湿地公园规划、保护等相关工作,指导湿地公园建设;
(六)落实全区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方面的履约工作,开展湿地保护对外工作与交流;
(七)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执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湿地公园界标。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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