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252/2026-00109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载体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2-04 | [发文时间] | 2026-02-28 |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市镇HC26—121—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复(合川府地〔2026〕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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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府地〔2026〕14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龙市镇HC26—121—2号地块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复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龙市镇HC26—121—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请示》(合川规资文〔2026〕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拍卖方式出让位于龙市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编号为HC26—121—2号,地块面积为9614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3.0,土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
二、同意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按土地单价1740元/平方米确定,竞买保证金按照起始价的20%缴纳,竞买保证金共计335万元。
三、同意该宗地土地价款缴纳方式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成交价款的50%,剩余成交价款12个月之内缴清。超过缴款期限未付清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不退还合同定金。
四、宗地建设期限为24个月,竞得人须自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完成建设。
五、同意请示其余事项。
六、你局按程序组织土地出让,成交后你局与用地单位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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