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252/2026-00045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载体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5-12-24 | [发文时间] | 2026-01-19 |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黄金组团HC25—115—8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批复(合川府地〔2025〕12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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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府地〔2025〕127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高新区黄金组团HC25—115—8号地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批复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高新区黄金组团HC25—115—8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标准地协议出让的请示》(合川规资文〔2025〕2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方式出让位于高新区黄金组团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示无异议后,将该宗地出让给重庆拓汇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块编号为HC25—115—8号,地块面积为8293平方米(约合12.44亩),用地性质为M1—一类工业用地兼容M2—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0,土地出让年限截止日期为2067年4月25日。
二、同意该宗地出让价格按200元/平方米(约合13.33万元/亩)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与重庆拓汇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价款缴纳方式为分期缴纳,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纳成交价款的50%,剩余成交价款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2个月内缴清。土地价款缴清后1个月内交地。受让人需在交地后12个月内动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
三、同意该宗地按标准地出让。标准地出让指标按出让方案执行且纳入园区用地履约监管协议。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川高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同时满足监管协议约定的投入、产出、税收、能耗等指标。如遇合川区产业准入政策调整,履约监管协议有关内容可按调整后的政策相应调整。
四、同意请示其余事项。
五、批准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国家,用地单位只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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