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252/2026-00012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载体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5-12-08 | [发文时间] | 2026-01-05 |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太和镇HC25—124—1号等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复(合川府地〔2025〕1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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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府地〔2025〕108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太和镇HC25—124—1号等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复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太和镇HC25—124—1号等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请示》(合川规资文〔2025〕2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拍卖方式出让位于太和镇、二郎镇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HC25—124—1号地块面积为55403平方米,用地性质为B1—商业用地,容积率≤1.5;HC25—106—1号地块面积为9099平方米,用地性质为B1—商业用地,容积率≤1.5土地。出让年限均为商业40年。
二、同意HC25—124—1号宗地出让起始价按土地单价1510元/平方米(约100.67万元/亩)确定,竞买保证金按照起始价的20%缴纳,竞买保证金共计1674万元(可采用保函的方式支付);HC25—106—1号宗地出让起始价按土地单价1090元/平方米(约72.67万元/亩)确定,竞买保证金按照起始价的20%缴纳,竞买保证金共计199万元(可采用保函的方式支付)
三、同意请示其余事项。
四、你局按程序组织土地出让,成交后你局与用地单位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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