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252/2025-0024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8-27 | [发文时间] | 2025-09-08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玉龙组团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复(合川府地〔2025〕63号) |
合川府地〔2025〕63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玉龙组团一宗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的批复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玉龙组团HC25—111—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请示》(合川规资文〔2025〕1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拍卖方式出让位于玉龙组团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编号为HC25—111—2号,地块面积为44276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容积率≤1.8,土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
二、同意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按土地单价2677元/平方米确定,竞买保证金按照起始价的20%缴纳,竞买保证金共计2371万元(可采用保函的方式支付)。
三、同意该宗地土地价款缴纳方式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成交价款的50%,剩余成交价款应在2025年11月30日之前缴清。超过缴款期限未付清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不退还合同定金。
四、宗地建设期限为24个月,竞得人须自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完成建设。
五、同意请示其余事项。
六、你局按程序组织土地出让,成交后你局与用地单位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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