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252/2025-000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2-18 | [发文时间] | 2025-02-18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九峰组团HC24—003—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示出让的批复(合川府地〔2025〕2号) |
合川府地〔2025〕2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高新区九峰组团HC24—003—1地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示出让的批复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高新区九峰组团HC24—003—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示出让的请示》(合川规资文〔2025〕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投资协议已经2019年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同意以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方式出让位于高新区九峰组团HC24—003—1号地块680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示无异议后,将该宗地出让给重庆白鹤林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产业类型为通用设备制造业,土地出让年限截止日期为2071年4月9日。
二、同意将“该宗地存在地上建构筑物,受让人与高新区管委会协商地上构建筑物处置事宜,并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建构筑物,应予以拆除”纳入接受社会监督公告。
三、同意该宗地出让价格按331元/平方米(合约22.07万元/亩)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你局与重庆白鹤林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
四、宗地建设期限为2年,受让人须自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竣工。
五、同意请示其余事项。
六、批准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国家,用地单位只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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