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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252/2025-00017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土地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人民政府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01-22 [发文时间] 2025-01-22
[标 题]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小安溪片区HC13—109—5号地块与小安溪花园路北侧HC19—003—25号A地块置换的批复(合川府地〔2024〕78号)

合川府地〔2024〕78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小安溪片区HC13—109—5号地块与

小安溪花园路北侧HC19—003—25号A地块

置换的批复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置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合川规资文〔2024〕2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小安溪片区HC13—109—5号地块与小安溪花园路北侧HC19—003—25号A地块进行置换。土地置换由你局组织实施,并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备注为置换土地。同时收回小安溪片区HC13—109—5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房地产权证》(204房地证2014第18207号、18225号、18243号),解除原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渝地〔2014〕(合川)52号)。

二、同意请示其余事项。

三、依法出让的土地,其所有权属国家,受让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未经批准,受让人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途,必须依法严格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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