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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252/2024-00540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载体分类] 其他公文
[发布机构] 合川区人民政府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4-11-05 [发文时间] 2024-11-05
[标 题]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将燕窝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赵玉国的批复

合川府地〔2024〕60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将燕窝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给赵玉国的批复

燕窝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将一宗土地确认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燕窝府文〔202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燕窝合隆场镇(地块编号:HC23—123—1号)一宗面积为5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赵玉国,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土地出让年限截止日期为住宅2063年8月12日,商业2053年8月12日。

二、出让价格为5650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与赵玉国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超过缴款期限未付清价款的,视为放弃。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三、批准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国家,用地单位只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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