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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252/2020-02906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土地;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载体分类] 其他公文
[发布机构] 合川区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0-11-16 [发文时间] 2020-11-16
[标 题]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狮滩镇新屋村8社9社10社和小沔镇道角村9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合川府征公〔2020〕13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狮滩镇新屋村8社9社10社和小沔镇道角村9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为实施合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狮滩镇新屋村8社、9社、10社和小沔镇道角村9社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29日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建设合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0〕1118号)批准征收。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

征收狮滩镇新屋村8社、9社、10社和小沔镇道角村9社部分集体农用地5.1039顷(其中:耕地3.5851公顷、园地0.0223公顷、林地0.9308公顷、交通用地0.114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79公顷、其他土地0.4429公顷),建设用地0.2471公顷,以上共计5.3510公顷(详见征收土地面积分类及安置人员统计表)。各村社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批准后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狮滩镇新屋村8社9社10社小沔镇道角村9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合川府拟征公〔2020〕23号)附件2(《拟征收狮滩镇新屋村8社9社10社小沔镇道角村9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单位依据本公告和批准后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狮滩镇新屋村8社9社10社小沔镇道角村9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合川府拟征公〔2020〕23号)中附件2(《拟征收狮滩镇新屋村8社9社10社小沔镇道角村9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在3个月内实施并完成征地补偿和征地人员安置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面积分类及安置人员统计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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