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0000090000800/2021-065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1-11-09 | [发文时间] | 2021-11-09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冠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
合川府地〔2021〕139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冠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重庆冠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办狮子岩石灰岩矿山工业广场及场内道路临时用地的请示》(冠鹰矿业〔202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临时使用草街街道高枧村3社部分集体土地共计2.4432公顷,其中农用地1.1606公顷(耕地0.5310公顷)、建设用地0.6183公顷、未利用地0.6643公顷,0.4530公顷作为临时道路用地、1.1266公顷作为工业广场用地、0.1026公顷作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用地、0.7610公顷作为堆料仓用地(绿色矿山建设用地),使用期限截至2022年11月15日。
二、该项目临时使用的林地,已经区林业局《关于同意重庆冠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狮子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项目(一期)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合川林文〔2020〕172号)、《关于同意重庆冠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广场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合川林文〔2021〕21号)批准使用。
三、该项目使用的土地,由重庆冠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审批的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并恢复植被,使用期满后,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
四、批准使用的土地作为重庆冠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道路、工业广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用地和堆料仓(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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