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川府办发〔2016〕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合川区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超过退休年龄退役军人(以下简称“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实施范围和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龄退役军人,本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原始服役依据,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口;
(二)未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2012年6月30日(含)前退出现役,且2013年9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
(四)不属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二、办理流程
(一)申报地点。
超龄退役军人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地镇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中心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参保手续。
(二)申报所需资料。
1. 本人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2张;
2.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1份;
4. 入伍登记表和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5. 本人邮储银行社会保障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审核确认。
成立由人力社保、财政、人民武装、民政、信访、监察、档案、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合川区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审核工作小组”),明确专人,按月对超龄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具体流程如下:
1. 申请人持退役军人档案到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公室填写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镇街民政办公室对申请人参军服役的身份和年限进行审核确认,在入伍登记表和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
2.申请人备齐申报所需资料连同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向镇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办理参保手续,镇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中心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核对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原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3. 镇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中心于每月15日前将初审符合资格的人员资料整理汇总后报区社会保险局,由区社会保险局提交区审核工作小组审核认定。
4. 区审核工作小组定期对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并委托区社会保险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在张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区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四)参保缴费。
1. 区社会保险局将公示无异议的超龄退役军人申请表的有关信息录入养老保险业务系统,为其计算一次性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出具重庆市退役军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书(以下简称缴费通知书),并通过镇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中心将缴费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通知其缴费。
2. 超龄退役军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的当月将一次性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本人代扣代缴银行账号中,代扣代缴银行将于次月完成扣款,扣款成功后视为完清缴费。
(五)待遇核发。
超龄退役军人在完清缴费后的每月5-15日的工作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退役军人档案和近期1寸彩照等资料到区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其中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清缴费的,从2015年1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2017年1月1日及其以后完清缴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缴费标准
超龄退役军人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后,从办理补缴之月起往前依次推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依据本人的原始档案资料或有权机关招收录用手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计算政策及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认定,超龄退役军人符合国家政策的军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0年的,最少应补缴满5年。2016年12月31日以前完清缴费的,缴费基数按照2014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20%执行;2017年1月1日及其以后完清缴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20%执行。超龄退役军人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区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具体计入办法为: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重庆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
四、处理原则
(一)曾经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龄时因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按规定办理了一次性支付手续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符合渝府办发〔2016〕45号文件参保条件的,可按渝府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对符合渝府办发〔2016〕45号文件的参保条件,现户籍已迁出重庆市的原我区户籍的超龄退役军人,本人自愿在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户籍迁出重庆市前的最后一个户籍地为我区,可在我区原户籍所在镇街申报参保。
(三)参保超龄退役军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按规定享受参保以后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待政策。对符合享受重庆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四)超龄退役军人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后,应按规定由其居住地镇街、村(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
(五)超龄退役军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并按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死亡待遇。
(六)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8号)规定,在重庆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又符合渝府办发〔2016〕45号文件参保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4号)规定,办理转移衔接手续,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七)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按月享受生活补贴的人员,又符合渝府办发〔2016〕45号参保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从其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发放其按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
五、职责分工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全区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区信访办:负责协调推进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参与审核认定等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全区超龄退役军人档案的提取,参与审核认定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超龄退役军人身份及入伍、退伍时间的审核,参与审核认定等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办理、养老待遇审批、档案管理,参与审核认定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核认定等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全区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审核认定等工作。
区档案局:负责全区超龄退役军人档案查阅,参与审核认定等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全区超龄退役军人申报人员年龄及户籍信息的核实,参与审核认定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超龄退役军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组织开展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政策咨询、宣传,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六、工作要求
(一)解决超龄退役军人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好事办好。区信访、人武、民政、人力社保、财政、监察、档案、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专人对超龄退役军人参保资格、视同缴费年限等进行集中审核确认,落实好各项目标责任。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读,严格制度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对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进行查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二)在超龄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的资料传递过程中,审核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镇街民政办、镇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中心,应建立交接制度,并完善交接手续,确保资料传递环节顺畅、不发生资料遗失。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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