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重点国有企业
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川府办发〔2014〕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合川区重点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重点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薪酬,建立有效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合川区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合川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城投(集团)公司、区农投(集团)公司、区工投(集团)公司、区担保公司等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指由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和总工。
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发放的实物等全部报酬。
第五条 企业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薪酬与经营风险、责任相一致。
(三)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
(四)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 年薪工资制。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其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一)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标准:
1.基本薪酬为12万元。
2.绩效薪酬最高不超过14万元,其中基本绩效薪酬最高不超过8万元,奖励绩效薪酬最高不超过6万元。
年薪标准按照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和总工)系数分别为1、0.9和0.8执行。
(二)绩效薪酬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包括保值增值、投资额、融资额和利税等指标。
根据《重庆市合川区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年度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考核等级,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达到C级及其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可以获得不同等次的绩效薪酬,D级企业无绩效薪酬。
第七条 月薪工资制。集团公司除实行年薪制以外职工和子公司职工均实行月薪制。月薪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基本薪酬原则上按照同职级公务员当年平均工资标准的150%执行;绩效薪酬由企业分年度按业绩进行考核,并报区国资办审核,区政府审批后予以实施。具体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合川区属国有重点企业职工月薪标准表
(单位:元)
类别 |
职务 |
同级公务员目前工资情况 |
基本薪酬为同级公务员薪酬的150% |
绩效薪酬为基本薪酬的20% |
合计 | |
级别 |
平均工资标准 | |||||
集团公司薪资标准 |
企业二级部门正职和高级职称人员 |
正科级 |
3600 |
5400 |
1080 |
6480 |
企业二级部门副职、中级职称人员 |
副科级 |
3400 |
5100 |
1020 |
6120 | |
三级职员 |
科员 |
3200 |
4800 |
960 |
5760 | |
二级职员 |
|
3000 |
4500 |
900 |
5400 | |
一级职员 |
|
2800 |
4200 |
840 |
5040 | |
子公司薪资标准 |
子企业总经理 |
副处 |
3800 |
5700 |
1140 |
6840 |
子企业副总经理 |
正科级 |
3600 |
5400 |
1080 |
6480 | |
子企业二级部门正职和高级职称人员 |
副科级 |
3400 |
5100 |
1020 |
6120 | |
子企业二级部门副职和中级职人员 |
副科级 |
3200 |
4800 |
960 |
5760 | |
子企业三级职员 |
科员 |
3000 |
4500 |
900 |
5400 | |
子企业二级职员 |
|
2800 |
4200 |
840 |
5040 | |
子企业一级职员 |
|
2600 |
3900 |
780 |
4680 |
第八条 协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主要是针对特殊人才、特聘人员(是指经区国资办同意,企业急聘的专业人才或其他临聘人员,而现有的薪酬体系又未包含的职位),按照劳动协议确定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九条 特别贡献奖。
(一)奖励范围和标准:
对超额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经营业绩特别突出、为企业或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或职工等发放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不超过奖励绩效薪酬的50%。
(二)特别贡献奖申报条件:
1.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经营业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3.主营业务收入或盈利数额较大且比上年有所增长的。
4.科技进步、招商引资、资产重组、完成政府重大投融资项目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贡献的。
5.其他特别突出事项。
第三章 薪酬的考核与兑现
第十条 实行年薪工资制的人员基本薪酬由企业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一条 绩效薪酬考核与发放
区国资办每年末会同区人社局、区监察局和区金融办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审批后由企业兑现绩效薪酬。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应由本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等时,当年绩效薪酬应在任期或离任审计结束后半年内兑现。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薪酬。
企业其他负责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等时,当年绩效薪酬的兑现由董事会决定,并报区国资办批准。如审计中发现其分管工作有重大问题的,扣减其部分或全部当年绩效薪酬。
第四章 薪酬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未经区国资办或区政府同意,企业相关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除规定薪酬以外的补贴。
市兴农担保公司对区兴农担保公司的单项考核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子企业领取薪酬和津补贴。
第十六条 兼职监事和董事均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及其他津补贴,也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区国资办定期对企薪酬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过核定标准发放薪酬的,将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缴入区国资收益专户,并对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企业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视其情节轻重,扣除企业相关人员部分或全部薪酬。
(三)突破核定薪酬,超提或违规发放薪酬的,将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并追回违规发放的薪酬。
(四)企业经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各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事宜,按照劳动法和现行相关政策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配套文件为《重庆市合川区重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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