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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5-05-29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委

《关于印发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年4月3日合川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修订)》的通知》(合川府发〔2025〕5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依据、背景及过程

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和《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我区制定《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合川府发〔2023〕17 号),该文件在政策制定和奖励补助上主要是引导被征收群众选择货币方式。我区现行征收奖励政策不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及上级政策导向,在当前经济环境形势特别是房地产形势下,上级提出“去库存、稳市场”的政策导向。为提高政策灵活性、科学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目前新环境、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最高限额标准》框架背景下制定了《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修订)》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区住房城乡建委为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明确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动迁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二)根据重庆市最高限额标准,明确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标准,仍为9个科目,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非住宅的设施设备、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单户按期搬迁奖励、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

(三)明确区人民政府组织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属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进行统一认定和处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合川府发〔2023〕1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区政府已作出征收决定且发布公告的项目按已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

三、调整情况说明

《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修订)的通知》,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修订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性奖励

将原《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合川府发〔2023〕17号)中固定在货币补偿方式的引导性奖励表述取消,并进行调整,修订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选择何种补偿方式给予被征收人引导奖励,具体以公布的项目补偿方案为准”,增强引导性奖励的灵活性。

(二)修订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的给予临时安置补助,根据当前房屋租赁实际情况,将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进行修订,同时仍保留最低保障600元/月;即“合阳城、南津街、钓鱼城街道辖区被征收房屋每户按10元/平方米·月;其余地区被征收房屋每户按8元/平方米·月;不足600元/月按600元/月计算”

(三)在备注中增加2条对住房困难群众的利益保障

《市住建委10号文件标准》中备注的第2点和第3点关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解释,我区在本次修订时对应市级文件要求增加该部分表述,旨在最大限度保障住房困难的被征收人利益。即“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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