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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02-21来源:区住房城乡建委

关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目前,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依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川府发〔2014〕1号)(以下简称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因1号文件系10年前发布实施,已不适应现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调整3项市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9〕61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精神,印发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通知》(合川府发〔2024〕14号)。

    二、主要内容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调整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划分单元,分别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150元、130元、120元缴纳。

    (三)配套费征收环节。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四)配套费减免。一是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可免缴配套费。二是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三是村民在开发边界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配套费。四是市政府认定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含车间及仓储用房),免缴配套费。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川府发〔2014〕1号)同时废止。

    三、有关事项

    统一各镇街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1号文件出台时,我区刚经历行政区划调整,部分镇街因区划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执行两个标准,即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城镇和撤并集镇征收标准有区别。鉴于各镇街区划调整已过多年,遂对各镇街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统一。将1号文件“以上各镇街中因原撤销建制而被合并,但仍保留且执行原规划的集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缴纳”等条款取消,统一执行各镇街标准。

    四、相关案例

    隆兴镇原龙井场镇某项目申请缴纳配套费,按原1号文件规定,龙井镇属于原撤销建制镇,该项目仍保留且执行原规划集镇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缴纳。现根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通知》(合川府发〔2024〕14号),该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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