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2-17来源:区应急局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23年森林防火区和防火期
的通告解读
2023年2月3日,区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森林防火区和防火期的通告》(合川府发〔2023〕3号)(以下简称《通告》),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您正确理解、配合和支持政策执行,区应急局对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30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二十七条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告》共十条,主要对合川区森林防火区、防火期、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能职责、防火措施、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森林防火区
本区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华蓥山山脉、云雾山山脉、缙云山山脉、龙多山台地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
即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在本通告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允许,全区森林防火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
1. 吸烟、野炊、玩火、烧荒、打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野外用火;
2. 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野外用火行为。
(四)森林防火期间,各林区镇街、华蓥山林场以及钓鱼城风景区、九峰山森林公园、云雾山等重点山林要加强重要时段对重点部位的巡查,对进入重点林区的人员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五)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安排巡山护林人员,加大监管、宣传和巡查力度。
(六)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七)坚持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林区镇街负责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防火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合川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迅速就地就近组织扑火力量进行扑救。对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森林高火险期间,各林区镇街、华蓥山林场以及钓鱼城风景区、九峰山森林公园森林消防队伍要集结备勤,积极做好应急准备。
(九)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扑救的原则。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川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023-4275199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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