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2-19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区政府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9﹞56号),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单位正确理解、配合和支持文件执行,区民政局对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依法厘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3号),制定了“三项清单”(“自治清单”“协助清单”“负面清单”),明确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根据区领导批示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民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在充分调研、征求有关部门和镇街意见的基础上,指导区级有关部门对区政府办《关于清理规范村(社区)事务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7〕40号)明确的226项村(社区)承担事务,对标“三项清单”及证明事项清单〔区政府办转发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8〕53号)〕,逐项进行比对、修改,制定了符合我区实际的“合川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具体事务清单”,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9﹞56号),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责定位。村(居)民委员会作为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并依照法律法规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二)促进依法自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对纳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的23项工作事项依法组织群众开展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基层自治实践,发挥自治组织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规范协助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事项。对纳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的27项工作事项,按“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予以协助,对纳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清单”的7项工作事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
(四)加强前后工作衔接。对经比对后纳入“合川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具体事务清单”的56项工作事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五)健全准入机制。市民政部门牵头建立了“自治清单”“协助清单”和“负面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由区民政局牵头建立“事务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坚持“只减不增、凡增必批”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需新增、调整或取消的工作事务,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会同区机构编制、司法行政部门、区政务办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六)严格责任落实。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对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梳理修订政策文件、调整工作职能职责、完善配套措施、夯实监管责任,确保“自治清单”“协助清单”“负面清单”“事务清单”自2019年7月1日起顺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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