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0-10来源:区住房城乡建委
一、办法制定背景
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规定,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和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和重庆市贯彻国务院471号令的有关规定,只对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工作作了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而具体到每个项目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标准,则需由具体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重庆的相关规定以及批准的移民规划报告制定。因此,利泽航运枢纽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标准,应根据国务院和重庆市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有关规定,依据批准的利泽航运枢纽工程移民规划报告,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利泽航运枢纽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指导相关镇街和有关单位做好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办法制定依据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79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14]81号)
4.《嘉陵江梯级渠化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重庆部分)》(审定本)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要点
办法共八章27条,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3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合川段)的征地补偿和农村移民安置。
第三条 相关概念说明
1、永久淹没区:利泽航运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线(即黄海高程210.725米)以下区域。
2、临时淹没区:正常蓄水位线到两年一遇回水位线之间的区域。
3、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区: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坝区施工建设永久用地区域。
4、土地面积:是指水平垂直投影的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出据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共5条。
第四条 此条规定利泽航运枢纽工程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大石街道因属城市规划区,因此每亩占地征收赔偿16000元,钱塘镇、古楼镇不在城市规划区,每亩15000元。选择农业生产安置的移民,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社会保险安置的移民,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航电办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日常生活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五条 此条规定一是青苗、林木和除附表所列以外的其他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面积为准,按每亩12000元标准补偿。二是封库令发布之日前经批准的果园、桑园、茶园、苗圃、花圃,青苗林木综合定额补偿费每亩增加6000元补偿。三是经批准的企业承包(或转租转包)集体土地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种植的,每亩增加6000元搬迁补助及搬迁损失费。
第六条 本办法将2年一遇洪水位范围的耕(园)地纳入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农村有证房屋的具体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05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00元,土墙结构每平方米60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180元(房屋结构以实物指标调查认定为准)。属违章建筑的,在规定时间自行拆迁的,按砖混结构(含有围墙彩钢棚)每平方米8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60元、土墙结构(含无围墙彩钢棚)每平方米4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拆工补助。
特殊构筑物补偿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条规定明确了有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以装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补偿标准为:地面、墙面和屋顶三项全部装修的,补偿标准为200元/ 平方米;地面、墙面和屋顶任两项装修的,补偿标准为150元/ 平方米;地面、墙面和屋顶任一项装修的,补偿标准为100元/ 平方米(地面装修指房屋地面使用瓷砖、竹木地板或水磨石进行装修;墙面装修指房屋墙面使用护墙砖、墙纸或涂料进行装修;屋顶装修指房屋装修有吊顶或隔热层)。
被拆除房屋的自来水、照明电、闭路电视按各户实有设施分别以780元/户、600元/户、680元/户补偿。
(三)第三章移民安置,共7条。
第九条 本条明确移民安置人数的确定办法。
第十条 本条明确了移民安置的原则。在工程建设中,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区所占地比较集中,如仍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被征收村、社的剩余土地将无法保证移民生产资料取得。采取社会保险安置为主,农业生产安置为辅的办法,充分考虑了移民的意愿和移民生产资料的取得,特别是设计单位在进行移民意愿调查时,发现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区的多数群众不愿意外迁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业生产安置,群众愿意选择社会保险安置,因此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区以社会保险安置为主,农业生产安置为辅的方式进行移民安置。
库区由于只征收各村、社少部分土地,且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充足土地调剂给被征地移民,因此库区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农业生产安置为辅的方式进行移民安置。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选择农业生产安置移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以及支付方式,目的是保证农业生产安置移民能获得生产资料。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移民远迁后个人财产的补偿原则,与471号令规定一致。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方式遵从以人为本的原则,不受限定。但部分移民为了取得安置补助费盲目外迁,造成土地、宅基地等生产生活资料得不到落实,最后不得不重新安置。因此本条明确了移民选择自谋职业安置与投亲靠友安置的具体操作程序以及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选择社会保险安置移民其人员安置费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考虑到水库淹没土地基本属河边地,该部分土地在联产承包时个别村社未联产到户,加之河流涨水冲刷淤积,部分村社即使联产到户的,各户界线也无法严格区分,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明确了无法确定移民人员的安置补助费该如何支付。
(四)第四章移民搬迁安置,共6条。
第十六条根据《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GB/2007-5378)规定搬迁安置移民超过100人的需设立集中安置的居民点。其中枢纽建设区钱塘镇涉及124户搬迁移民,枢纽建设区大石街道涉及21户搬迁移民,不足100人,因此枢纽建设区钱塘镇的农村搬迁移民设立集中安置点进行安置,大石街道枢纽建设区不设集中安置点。因此本办法对集中安置点自建住房的搬迁移民不支付宅基地调剂费,对自选宅基地分散安置的搬迁移民按应申请宅基地面积补偿30元每平方米的土地调剂费。
第十七条 农村搬迁安置移民新建宅基地标准与我区现行农村社员建房政策一致。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搬迁移民的搬家补助标准、搬迁补助标准和提前搬迁过度费的标准。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基础设施费的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的原则,群众自建房屋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费包含土地、竖向、道路、给排水、电力通讯等费用,设计单位按照规范要求测算出了基础设施费标准,平均至被拆迁的有证房屋中为每平方米359元。由于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当地政府实施,被搬迁移民在建好的基础设施上进行房屋建设,因此在安置点建房的不再支付基础设施费。就地后靠自选宅基地建设的移民支付基础设施费。
第二十条 按重庆市53号令规定,房屋已灭失但具有合法土地或房屋使用权证,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他处住房的农村移民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但由于枢纽建设区征(占)用土地面积较大,此类移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找到合适宅基地建房,因此办法允许该类人员进入安置点建房。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是为部分整户为城镇居民或整户选择社会保险安置的搬迁移民考虑。由于471号令未规定货币安置方式,这部分人员也不允许再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所获得房屋补偿款也无法到附近地区购买房屋,因此本办法把该部分群众纳入金子集镇安置点建房。
合川府发〔2019〕13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利泽航运枢纽工程 (合川段)
征地补偿和农村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合川区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合川段)征地补偿和农村移民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9日
重庆市合川区利泽航运枢纽工程
(合川段)征地补偿和农村移民
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合川段)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7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14〕81号)和重庆市移民局批准的《嘉陵江梯级渠化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重庆部分)》(以下简称《规划报告》)等,结合合川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合川区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合川段)征地补偿和农村移民安置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合川段)的征地补偿和农村移民安置。
第三条 相关概念说明
(一)永久淹没区:利泽航运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线(即黄海高程210.725米)以下区域。
(二)临时淹没区:正常蓄水位线到两年一遇回水位线之间的区域。
(三)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区: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坝区施工建设永久用地区域。
(四)土地面积:是指水平垂直投影的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出据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利泽航运枢纽工程所征收集体土地,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大石街道每亩16000元,钱塘镇、古楼镇每亩15000元。选择农业生产安置的移民,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社会保险安置的移民,其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社会保险安置移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航电办代为划拨到人力社保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五条 青苗、林木和除附件所列以外的其他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面积为准,按每亩12000元标准补偿。封库令发布之日前经批准的果园、桑园、茶园、苗圃、花圃,青苗林木综合定额补偿费每亩增加6000元补偿;企业承包(或转租转包)集体土地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种植的,每亩增加6000元搬迁补助及搬迁损失费。
第六条 临时淹没区只对耕地(含果园地)进行征收补偿,其它地类不征收补偿。
第七条 农村有证房屋拆迁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05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00元,土墙结构每平方米60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180元(房屋结构以实物指标调查认定为准)。属违章建筑的,在规定时间自行拆迁的,按砖混结构(含有围墙彩钢棚)每平方米8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60元、土墙结构(含无围墙彩钢棚)每平方米4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拆工补助。
特殊构筑物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有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以装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地面、墙面和屋顶三项全部装修的,补偿标准为200元/平方米;地面、墙面和屋顶任两项装修的,补偿标准为150元/平方米;地面、墙面和屋顶任一项装修的,补偿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地面装修指房屋地面使用瓷砖、竹木地板或水磨石进行装修;墙面装修指房屋墙面使用护墙砖、墙纸或涂料进行装修;屋顶装修指房屋装修有吊顶或隔热层)。
被拆除房屋的自来水、照明电、闭路电视按各户实有设施分别以780元/户、600元/户、680元/户补偿。
第三章 农村移民安置
第九条 农村移民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含果园地)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农村移民人员名单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
第十条 土地被征收需安置的农村移民,库区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办法实施;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区以社会保险安置为主、农业生产安置为辅的办法实施。
农业生产安置的移民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确不能安置的在本村范围内安置,本村范围内不能安置的在本镇街辖区内进行安置,原则上移民安置不出本镇街辖区。
第十一条 选择农业生产安置的移民,安置补助费为每人3.6万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外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到接收移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接收移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含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按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标准划给移民耕地,保证移民的生产资料取得。
第十二条 属远迁的农业生产安置移民,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等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安置的移民,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本人向村(社)提出申请,经镇街审核并报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本人;选择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需接收方提供同意其投亲靠友的相关意见,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接收地集体经济组织,由接收地负责划予人均耕地。
第十四条 选择社会保险安置的移民,安置补助费为每人3.6万元,对未年满16周岁的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区航电办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社会保险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选择社会保险安置的移民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因故不能确定移民人员名单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经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区航电办审核同意后,可将移民安置费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四章 移民搬迁安置
第十六条 根据《规划报告》,枢纽建设区钱塘镇的农村搬迁移民设立集中安置点进行安置,被搬迁的农村移民依据安置点规划选择宅基地自建住房。集中安置点自建住房的搬迁移民不支付宅基地调剂费;枢纽建设区大石街道及水库淹没区的农村搬迁移民,不设立集中安置点,被搬迁的农村移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自选宅基地自建住房,以户为单位按应申请宅基地面积补偿30元/ 平方米的宅基地调剂费。
第十七条 农村搬迁安置移民新建宅基地标准按3人以下户(含3人)90平方米、4人户120 平方米、5人以上户(含5人)150 平方米计算。
第十八条 房屋被拆迁的搬迁移民,其搬家补助费标准为3人以下(含3人)户600元/户,4人户700元/户,5人以上(含5人)户800元/户计发,计发1次,需临时过渡的按2次计发。自选宅基地建房的,每人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人。
因建设需要,规划在安置点建房的被搬迁移民户确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以实际搬迁过渡时间计算另行支付搬迁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
第十九条 除《规划报告》规定在安置点自建住房安置以外的农村搬迁安置移民,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按相关管理规定就地后靠自选宅基地进行建房,选择就地后靠自选宅基地建房的,其被拆迁有证房屋按359元/ 平方米标准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费。《规划报告》规定在安置点内自建住房的农村搬迁移民,须依据审定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并确保建设期间的安全,不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二十条 钱塘镇集中安置点的农村搬迁移民其宅基地,按应申请宅基地面积由镇政府依据安置点规划设计划定;原宅基地在枢纽建设区范围内的农村移民,房屋已灭失,但具有合法土地或房屋使用权证,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他处住房的,允许在安置点选择宅基地自建住房。
第二十一条 整户为城镇居民或整户选择社会保险安置的移民农村房屋被搬迁,可按国有土地用地标准和办法,在金子集镇搬迁安置点规划确定位置处申请居住用地自建住房。
第五章 移民后期扶持
第二十二条 利泽航运枢纽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按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执行。
第六章 职能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村移民安置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航电办负责综合协调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移民安置工作,负责督促本部门所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搞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会同区航电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制定利泽航运枢纽工程的征地补偿和农村移民安置政策。
区航电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利泽航运枢纽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指导和督促相关镇街、部门按职能职责、任务及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期完成专业项目迁(复)建等工作,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审定农业生产安置移民、社会保险安置移民和搬迁安置移民名单,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安全,做到专款专用和专户存储;负责划转社会保险安置移民应缴社保资金;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的收集移交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项目业主做好征地报件工作,负责指导镇街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指导钱塘镇做好安置点规划选址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区水利局负责做好工程采砂管理,后期扶持移民的确定、扶持等相关工作。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依法依规确定农业生产安置移民、社会保险安置移民和搬迁安置移民人员名单,依法依规使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保证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确保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安全。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
区信访办负责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中的相关信访事项处置。
区公安局负责配合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做好维稳和安全保卫工作,处理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中的突发事件。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安置移民的参保手续。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相关镇街加强集体资金的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相关镇街做好移民安置点房屋建设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除追回经济损失外,并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拒不履行本办法,拖延搬迁或拒迁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阻挠妨碍正常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航电办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利泽航运枢纽工程拆迁特殊构筑物补偿标准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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