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5-11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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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6〕91号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邓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3月24日收到,于2026年3月3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5年8月17日,申请人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省道208 28公里800米处因超速被被申请人处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案涉测速点位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被申请人执法主体与测速设备合规性存疑、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亦未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权、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出示测速设备鉴定合格证明及其他书面证据及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法定执法主体资格。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通过“平安合川”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了包含“省道208 28公里800米”在内的测速抓拍点位信息,在该测速点来车方向约300米外设置有“前方测速”标志,在测速点来车方向前约1000米处设置有限速60km/h的标志,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5年8月17日15时6分许,案涉车辆行驶至合川区省道208线28公里800米路段(合川至武胜),被该处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抓拍该车辆速度为98km/h,该路段限速为60km/h,超速百分比为63.3%。该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于2024年10月18日经重庆市某某质量检查研究院检定合格,检定证书编号为2024101402525号,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7日,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收集的2张不同时间拍摄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叠加有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编号、防伪信息、机动车号牌等内容,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的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600元、记6分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2025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民警采集申请人车辆违法图片录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同日,被申请人民警对该超速违法行为信息进行审核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同日通过短信将违法信息发送至案涉车辆登记电话。2026年3月23日,申请人在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以下简称“大渡口区交管队”)对案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大渡口区交管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自动生成《决定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17日15时06分许,申请人驾驶案涉车辆行驶于省道208 28公里800米时,被设置在该处的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拍摄记录,该道路限速60km/h,雷达测速仪拍摄的照片显示申请人的实际测速值为98km/h,超速63.3%。
2025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民警将抓拍到的案涉车辆违法图片录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2025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民警对案涉车辆超速违法行为信息进行审核后,将该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以短信形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申请人陈述申辩权、查询处理方式及处理时限等事项告知申请人。2026年3月23日,申请人到大渡口区交管队接受处理,大渡口区交管队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后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陈述:2025年8月17日15时6分许,申请人驾车经过省道208 28公里800米,其驾驶案涉小型汽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行为被民警查到,故前来接受处罚。同时,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备注“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并签名。同日,大渡口区交管队向申请人制发《异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载明:其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由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执行发生地的标准;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向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在《异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上勾选“无异议”并签名。同日,大渡口区交管队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注明其清楚处罚事项,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署其姓名。同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立案,大渡口区交管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自动生成《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道路限速值在60km/h以上80km/h以下)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的处罚并记6分,申请人在《决定书》上签名捺印。
另查明,2023年3月2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通过“平安合川”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全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和城区违法停车严管路段的公示》,将测速抓拍设备点位信息向社会公示,在该公示中记录有“省道208 28公里800米”等移动测速点位信息。省道208 28公里800米测速抓拍点位来车方向约300米外设置有“前方测速”标志,来车方向前约1000米处设置有限速60km/h的标志。案涉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编号为MS9AY241025,于2024年10月18日经重庆市某某质量检测研究院检定合格,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7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关于全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和城区违法停车严管路段的公示、驾驶人基本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截图、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抓拍照片(2张)、检定证书、民警操作取证测速仪器照片、限速60及前方测速现场标志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异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立案决定书、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合川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涉违法行为发生在本辖区,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之规定,案涉测速设备经重庆市某某质量检测研究院检定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其检测方式合法、检测数据真实有效,被申请人在案涉路段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符合前述规定。结合在案证据,申请人驾驶案涉车辆行驶于省道208 28公里800米时,被移动测速设备记录时速为98km/h,超过该路段规定最高时速60km/h的63.3%,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超速行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罚款人民币600元、记6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案涉车辆在省道208 28公里800米处(限速60km/h)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3.3%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款600元、记6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申请人驾驶案涉车辆于2025年8月17日15时06分许在限速60km/h的省道208 28公里800米处超速63.3%行驶被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抓拍。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8日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内容进行审核后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采集违法信息、录入、审核、违法行为告知等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之规定。
2026年3月23日,申请人到大渡口区交管队接受处理,大渡口区交管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自动生成《决定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申请人所持复议请求和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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