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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不服区交通运输委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424号)

日期:2026-01-16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424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申请人黄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9日收到,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于2025年12月22日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重庆主城户籍居民,持有合法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的案涉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注册地为重庆主城,符合网约车运营的全部法定条件。2025年11月27日上午,申请人按某某平台派单指令,从重庆主城接送乘客前往合川区,在车辆即将抵达目的地时,平台通过“连环单”功能自动为申请人派发新订单,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7日9时58分通过某某平台接单,订单出发地为重庆市合川区某某大学,目的地为合川站,全程均在合川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在完成接单后被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拦下检查,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扣除信用分20分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案涉订单系平台违规派单导致,申请人作为司机仅能被动接收订单,无法自主筛选订单区域,无权核查订单是否合规,客观上不具备规避违规情形的条件,不存在违反营运规定的主观故意。平台违规派单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平台承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以及《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合川区的交通主管部门,对合川区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具有管理职责,执法主体合法。2025年11月27日9时58分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到合川站出租车广场路段时,发现案涉车辆正在下客,执法人员上前亮证检查,发现该车车型为5座小型轿车,该车驾驶员为申请人,车主为重庆市某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办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经营区域为主城区。执法人员经询问乘客得知,乘客用“百度地图”打车,订单行程为重庆某某大学某某学院南区东南门东侧至合川站,乘客端支付本次车费为11.31元,申请人通过“某某司机端”接到订单驾驶案涉车辆前往重庆某某大学某某学院南区东南门东侧接送乘客至合川站,申请人端收取乘车费用10.81元。被申请人收集的现场笔录、车辆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程订单信息等证据证明,申请人驾驶案涉车辆于2025年11月27日9时58分许,搭载乘客从重庆某某大学某某学院南区东南门东侧到合川站过程中存在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救济途径,直接送达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处罚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没有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27日9时58分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到合川站出租车广场路段时,发现案涉车辆停在路边下客。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核查,案涉车辆为5座小型轿车,驾驶员为申请人,车主为重庆市某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案涉车辆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主城区。申请人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营区域为主城区。乘客通过“百度地图”打车,订单行程为重庆某某大学某某学院南区东南门东侧至合川站,随后“某某司机端”派遣申请人驾驶案涉车辆接送乘客,乘客乘坐案涉车辆到合川站后,通过手机支付本次车费11.31元,申请人通过“某某司机端”收取乘客费用10.81元。同日,被申请人提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订单信息,制作现场笔录后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同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对申请人信用评价记20分。同日,被申请人将《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合川委办发〔2019〕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据名称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行程订单照片)、行政执法证(2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以及《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合川区的交通主管部门,具有管理合川区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本案中,申请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中核定的经营区域为重庆市主城区,不包含合川区。2025年11月27日9时58分许,申请人驾驶案涉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为重庆某某大学某某学院南区东南门东侧至合川站,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被申请人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之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程序合法。另,《决定书》中对申请人信用评价记20分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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