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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请求责令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办理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401号)

日期:2025-12-16来源:区司法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401号

申请人:郭某某。

申请人郭某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不动产登记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0日收到。经审查,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11月20日受理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和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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