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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区铜溪镇答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391号)

日期:2025-12-16来源:区司法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391号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王某某反映厂房被强拆要求赔偿等相关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0日收到,因材料不齐全,于2025年11月19日补充相关材料。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答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该《答复》已于2025年7月25日签收,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系对申请人信访诉求的处理意见,申请人对《答复》不服的,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可提出复查申请。本案中,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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