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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不服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358号)

日期:2025-11-25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358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其重新履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于10月1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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