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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请求确认大石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整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职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川府复〔2025〕330号)

日期:2025-11-18来源: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330

申请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1。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大石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胡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大石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整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8日收到,于2025年9月12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整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当面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李某某户房屋原始审批文件(含面积、高度核定数据);2.街道工作人员对李某某房屋现场勘测的技术报告(含测量仪器型号、算法、勘测过程记录);3.李某某户户籍人口与宅基地面积匹配的审核依据(含户籍人数、面积核定标准文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因“时间跨度较长,需要进行查证,所需时间较长”将延期答复。最终,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石办依复〔2025〕1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但其答复存在部分公开、部分拒绝、部分指引至其他机关的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延期答复的理由不成立,其程序违法;对“现场勘测的技术报告”、“审核人及审核单位”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不成立,未完全履行法定公开义务。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间跨度较长,涉及历史档案检索和多部门协查等复杂工作,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完成处理,符合法定的延期情形,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8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依法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程序严格遵循上述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定的审批和告知义务。

关于“街道工作人员对李某某房屋现场勘测的技术报告”信息,根据部门职责划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现场勘测报告的制作和保存主体为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并提供了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该处理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关于“审核人及审核单位”信息,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内部流程信息,具有明显的内部事务属性和过程性信息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已在《答复书》中明确说明了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履行了法定的说明义务。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建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现场提交的《致大石街道办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李某某户房屋原始审批文件(含面积、高度核定数据);2.街道工作人员对李某某房屋现场勘测的技术报告(含测量仪器型号、算法、勘测过程记录);3.李某某户户籍人口与宅基地面积匹配的审核依据(含户籍人数、面积核定标准文件)。2025年7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第三次致大石街道办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李某某户房屋原始审批文件(含面积、高度核定数据、经办人、经办单位);2.街道工作人员对李某某房屋现场勘测的技术报告(含测量仪器型号、算法、勘测过程记录、经办人、经办单位);3.李某某户户籍人口与宅基地面积匹配的审核依据(含户籍人数、面积核定标准文件、经办人、经办单位)。

2025年7月28日,因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距今时间跨度较长,需要进行查证,所需时间较长,无法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被申请人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7月29日签收。

2025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对2025年7月1日、7月21日收到的两份申请事项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书》,于2025年8月22日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申请人于2025年8月23日签收。《答复书》载明:1.关于“李某某房屋原始审批文件(含面积、高度核定数据)”信息,将李某某户乡村房屋产权申请登记审批表复印件提供申请人。在提供过程中,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如身份证号等敏感内容)进行了必要处理。2.关于“街道工作人员对李某某房屋现场勘测的技术报告(含测量仪器型号、算法、勘测过程记录)”信息,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现场勘测报告的制作、保存主体为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公开该信息,并告知申请人联系地址及电话。3.关于“李某某户户籍人口与宅基地面积匹配的审核依据(含户籍人数、面积核定标准、审核人及审核单位)”信息,李某某户乡村房屋产权申请登记审批表复印件已包含户籍人数信息,被申请人对涉及个人隐私部分(如家庭成员具体身份信息等)进行了处理,保障信息合理公开。现行有效的面积核定依据为《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合川农委〔2020〕39号),该文件已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开,告知申请人自行查阅、获取,并提供查询网址。“审核人及审核单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该信息属于内部审核流程记录,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在其向申请人提供的李某某户乡村房屋产权申请登记审批表中对相关经办人员进行了隐名处理。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致大石街道办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第三次致大石街道办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乡村房屋产权申请登记审批表、网页截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是否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李某某户房屋原始审批文件”、“李某某户户籍人口”信息,被申请人在对第三人个人隐私内容进行处理后向申请人提供了其保存的政府信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李某某户宅基地面积匹配的审核依据”信息,因现行有效的面积核定标准已依法公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自行获取并提供获取网络地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街道工作人员对李某某房屋现场勘测的技术报告”,因被申请人不是制作或保全主体,不掌握相关信息,告知申请人向掌握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获取,其内容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李某某户宅基地面积经办人及经办单位”(《答复书》载明为“审核人及审核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该信息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在向申请人提供的李某某户乡村房屋产权申请登记审批表中对相关经办人员进行了隐名处理,符合上述规定,但从该表中能够反映李某某户宅基地面积的审核情况,亦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完整答复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7月21日相继收到申请人内容一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7月28日决定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延期答复理由不成立、其程序违法的意见,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时间跨度长,被申请人审查后确定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决定延长答复期限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对申请人所持意见,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大石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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