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10-24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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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5〕326号
申请人:卿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卿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办理卿某投诉举报的回复》中“去皮无核枣”不予立案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7日收到,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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